更新时间:2021-05-17 10:49:26
封面
版权信息
出版说明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新发展(2013)
一、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
1.独立权利要求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认定
2.专利权人对已授权马库什权利要求的删除性修改且有实施例支持时可认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第一款[3]规定
3.现有技术中存在与马库什专利权利要求中任一实施例的技术效果相近的技术方案时该专利不具备创造性
4.化学混合物或组合物的组分含量变化对其他组分有影响时应以是否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作为判断该化学混合物或组合物是否具有创造性的主要考量因素
5.对附图中的内容进行推测或者测量来得到的部件尺寸不得用来判断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6.判断发明创造是否具备创造性时不得割裂评价每个技术特征是否具备创造性
7.确定专利技术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可不考虑与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无关的技术问题的产生原因
8.现有技术中采用区别技术特征与专利技术方案采用相应技术特征的原因和目的不同时该区别技术特征不能认定为已经被公开
9.区别技术特征在发明创造中的技术效果未记载在对比文件中时可初步推定该发明创造具有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10.专利技术与现有技术的结构不同时应基于当事人充分举证或充分说明认定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容易想到”
11.非众所周知的常规技术手段应当有证据证明
12.说明书中的相关理论是否完善通常不影响判断专利技术方案是否“能够实现”
13.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是指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形式支持和实质支持
14.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在先商标权相冲突的认定
二、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
(一)国旗商标条款
(二)不良影响条款
(三)地名商标条款
(四)显著性条款
(五)驰名商标条款
(六)代理人条款
(七)商品类似及商标近似性条款
(八)在先权利及抢注条款
(九)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条款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46.对影视名称的使用未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47.视频搜索结果中显示的缩略图不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48.特许经营合同中被特许人是否具有解除权的认定
49.演出经纪合同的当事人不具有单方任意解除权
四、诉讼程序及证明责任
(一)专利行政诉讼
(二)商标行政诉讼
(三)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程序
审判案例指导
1.[1]高通股份有限公司诉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2]
4.新日铁住金不锈钢株式会社诉专利复审委员会、李建新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5]
5.陈昌泉诉专利复审委员会、如东三宝制针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10]
6.徐耀忠诉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14]
7.周岳仕诉专利复审委员会及李玉青、佛山市丽德堡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爱锋电器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18]
9.莫苏萍与专利复审委员会及江苏本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24]
12.清华大学、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诉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28]
14.宁波市鄞州京能管业有限公司诉专利复审委员会及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32]
46.陕西茂志娱乐有限公司诉梦工场动画影片公司、派拉蒙影业公司、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和北京华影天映影院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功夫熊猫及图”商标专用权纠纷[186]
47.黄铁鹰、梁钧平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189]
48.北京半亩园快餐食品有限公司诉曾家良特许经营合同纠纷[190]
49.窦骁诉北京新画面影业有限公司演出经纪合同纠纷[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