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专利技术与现有技术的结构不同时应基于当事人充分举证或充分说明认定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容易想到”
判断实用新型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关键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当涉案专利与现有技术结构上存在不同,且该结构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通常应认定该专利具有创造性。
在山东天力干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天力干燥公司)与专利复审委员会、库迈拉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无效案中,[13]天力干燥公司系第200920020528.X号名称为“一种环管分体式蒸汽回转干燥机”的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人。权利要求1记载:“一种环管分体式蒸汽回转干燥机,其特征是……筒体的一端与进料机和携湿气体进口连接”,同时,专利说明书记载:“用于携带干燥过程中所脱水分的携湿气体由进料端(或出料端)处的携湿气体进口进入,在干燥机内与物料顺流(或逆流)运行,携带干燥过程中脱除的水分,在风机或自然通风的作用下经出料罩(或进料端)的排气口排出干燥机外”。库迈拉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附件1-4作为证据。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相比于附件1和附件4公开的技术方案,本专利权利要求1还明确限定了筒体的一端与进料机和携湿气体进口连接。但附件1已经公开了“在干燥筒体11的第二段10B处的端部14中有开口15,输送器穿过开口15延伸进入筒体内部”和“废气沿排气管24排出”,由于在工作时装有加热管的筒体内的温度要比筒外高,进而在筒内外产生压差,一般情况开口15处会有空气(携湿气体)进入。况且为了更好地将加热物料产生出的蒸汽带出筒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入额外的携湿气体,并相应的留有气体进口。同时,附件2公开了一种旋转蒸汽干燥机,与附件1、4属于同一技术领域,并具体公开了蒸汽干燥机包括可旋转的筒体1,待干燥的物料和用于带走蒸发出的湿气的置换空气通过位于端部2的开口22而导入。因此,附件2给出了在筒体上或筒体外设置相应的开口或与进料一起通过进料口15通入额外的携湿气体的技术启示。权利要求1与现有技术相比不具备创造性。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一审法院维持了复审委员会的决定。
二审法院认为,本专利与附件1和附件4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至少存在“筒体的一端与进料机和携湿气体进口连接”这一区别技术特征。同时,从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可知,设置“携湿气体进口”的目的是采取主动送风的方式加速干燥过程中产生的湿热气体的外排。虽然附件1已经公开了“在干燥筒体11的第二段10B处的端部14有开口15,输送器穿过开口15延伸进入筒体内部”和“废气沿排气管24排出”,但附件1是因为干燥机工作时筒内温度高于筒外的温度,内外存在压差,加热物料产生的蒸汽系通过进料口或筒体的开口处自然排出,湿热气体的排出方式与本专利存在较大差异。本专利“携湿气体进口”的设置亦带来了有益的效果,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和专利复审委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