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疑难案例要览(第二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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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附图中的内容进行推测或者测量来得到的部件尺寸不得用来判断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说明书中附图的作用在于用图形补充说明书文字部分的描述,使人能够直观地、形象地理解实用新型的每个技术特征和整体技术方案。只有能够从附图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特征才属于公开的内容;由附图中推测的内容,或者无文字说明、仅仅是从附图中测量得出的尺寸及其关系,不应当作为该专利已公开的内容。

在陈昌泉诉专利复审委员会、如东三宝制针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一案中,[7]专利复审委员会与一审法院均认为,权利要求1与证据2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蜗杆采用大螺距蜗杆,蜗杆的螺距为4mm-10mm,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扳手的扳口2移动速度快。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见,采用4mm-10mm数值范围的大螺距蜗杆必然使得其扳口平移速度相较采用螺距较小的蜗杆(蜗杆螺距小于4mm)的扳手的扳口平移速度更快,该数值选择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证据5公开了一种可测量的活动扳手,其在扳手主体上按照毫米刻有一定单位长度的标尺3,根据说明书附图1,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和毫无疑义地确定涡轮2上两相邻螺纹中心的距离大致为5mm-6mm。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技术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二审法院认为,附图的作用在于用图形补充说明书文字部分的描述,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根据附图来理解实用新型的结构、部件及连接关系等内容,但是,不允许对附图中的内容进行推测或者测量来得到相关部件的尺寸。证据3-5的附图中虽然均公开了具有刻度的活络扳手,但该刻度与蜗轮并无直接关系,不能当然地根据该刻度去确定蜗轮的尺寸。原审法院及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据附图中刻度测量蜗轮的尺寸,并根据该测量内容作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认定,缺乏事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