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疑难案例要览(第二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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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现有技术中采用区别技术特征与专利技术方案采用相应技术特征的原因和目的不同时该区别技术特征不能认定为已经被公开

虽然对比文件中记载的技术方案中采用了某一区别技术特征,但在该技术方案中的采用这一区别技术特征的原因和目的与本专利中采用这一区别技术特征的原因和目的并不相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能够取得的技术效果也不相同,则不能认为这一区别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公开。

在上海凯赛生物技术研发中心有限公司(简称凯赛公司)诉专利复审委员会及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简称瀚霖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中,[11]凯赛公司是名称为“一种正长链二元酸的生产方法”的发明的专利权人。2010年6月7日,瀚霖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本专利权无效的请求。2010年9月14日,凯赛公司修改了权利要求。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本专利权利要求1使用的底物是烷烃或脂肪酸,证据1使用的底物是烷烃,未记载底物还可以是脂肪酸;(2)本专利权利要求1对加碱加热步骤中的pH值和温度作了具体限定,而证据1仅记载了加碱加热,未记载具体数值;(3)在加碱加热破乳之后的预处理中,权利要求1采用了膜过滤法,而证据1采用了压滤过滤法或离心法;(4)在经酸化结晶得到二元酸产品后,权利要求1还在一定的真空、温度条件下进行了刮膜蒸发和短程蒸馏精制。专利复审委员会与一审法院均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2至13也不具备创造性。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本专利中的加碱加热是为了在处理工艺中增加发酵液的流动性,解决膜过滤时的通量问题。而证据1中加碱加热的目的是为了在静置过程中对发酵液进行破乳分层。同时,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中不包括证据1中的破乳分层步骤。本专利是直接对乳化的长链二元酸发酵液原液进行膜过滤,而证据1则是通过破乳分层之后回收上层残油以及板压过滤或离心过滤下层的菌体层去除本专利中的菌体和残油。由此可见,证据1并未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2)。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是否被公开,第一,本专利的膜过滤法所处理的是加碱加热之后的乳化的长链二元酸发酵液原液,该长链二元酸发酵液原液中具有菌体、烷烃和二元酸三种成分,其目的是通过膜过滤除去长链二元酸发酵液原液中的菌体及残留烷烃或脂肪酸,得到二元酸清液。证据18中所记载的超滤、微滤在内的膜分离技术仅涉及膜过滤的一般原理,反证8中所涉及的也是超滤和微滤的原理以及过滤膜的材料和对膜过滤的特性进行解释,其并未涉及膜过滤工艺能够应用到二元酸发酵液原液的过滤工艺中。第二,证据1及其他现有技术中均是将长链二元酸发酵液原液通过加碱加热、破乳分层、去除上层残油后,对下层的菌体层进行过滤处理,并不对静置分层后得到的中间清液进行过滤处理。本专利是将长链二元酸发酵液原液加碱加热后直接进行膜过滤。证据1的离心或压滤方法过滤的对象与本专利膜过滤的对象并不相同。第三,在证据1中,使用离心或压滤方法是对静置分层后最下层的菌体层进行膜过滤,目的是去除菌体层中的剩余菌体。在本专利中,对发酵液原液进行膜过滤是为了将烷烃和菌体阻拦住,而让二元酸透过。因此,本专利与现有技术相比,采用膜过滤的原因、目的和作用对象都不相同,不能认定本专利中的膜过滤技术特征被公开,专利复审委员会和一审法院相关事实认定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