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化学混合物或组合物的组分含量变化对其他组分有影响时应以是否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作为判断该化学混合物或组合物是否具有创造性的主要考量因素
当技术主题涉及化学混合物或组合物时,各组分及其含量均属于必要技术特征,均应当在独立权利要求中限定。在此类技术方案中,各组分或其含量的变化会引起相应的物理化学反应,可能会导致整体技术方案在效果上的变化。因此,涉及化学混合物或组合物的创造性判断中,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测技术方案中组分及其含量的变化所带来的效果时,运用三步法判断创造性是可以的。但是,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预测技术方案中组分及其含量的变化所带来的效果时,不能机械地适用三步法,应当根据技术方案是否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作为判断是否具备创造性的方法。
在新日铁住金不锈钢株式会社(简称新日铁住金会社)诉专利复审委员会、李建新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中,[6]新日铁住金会社系名称为“耐腐蚀性优良的不锈钢、耐间隙腐蚀性和成形性优良的铁素体系不锈钢以及耐间隙腐蚀性优良的铁素体系不锈钢”、专利号为200780016464.X的发明的专利权人。专利复审委员会与一审法院均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7与附件4上所述技术方案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7所述Mn、Ti的含量范围在附件4所述范围之内。本领域公知Mn和Ti在铁素体不锈钢中的作用,且附件4公开了“Mn从脱氧、耐氧化性的观点出发,需要添加,不足0.01%的话,效果不足,添加超过2%,其效果也达到饱和,因此添加0.01%-2.0%”,“Ti从脱氧、固定C、N,以及改善高温强度的观点来看,可以根据需要添加,不足0.01%的话,无法获得上述效果,如果过量添加,则C、N的固定效果也达到饱和,此外,价格提高,因此上限为1%。”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4的基础上容易想到根据实际性能需要、价格因素等综合考虑选用0.05%-1%范围内的Mn、0.02%-0.5%范围内的Ti,即权利要求中限定的Mn、Ti的含量范围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也是常规选择,其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料的,本专利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4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有创造性。
二审法院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7与附件4比对,权利要求7各组分除Mn和Ti外,其含量数值范围均与附件4相应组分含量数值范围有共同的一个端点,另一端点也落入附件4所述范围之内,其中,权利要求7中Mn和Ti的含量范围完全落入附件4所述范围之内。由此可见,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均落入附件4的技术方案之中。在此情况下,权利要求7具备创造性的前提是权利要求7属于附件4技术方案的选择发明。在进行选择发明创造性判断时,该选择所带来的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是考虑的主要因素。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权利要求7的发明目的在于合成一种具有耐间隙腐蚀性铁素体系不锈钢,从本专利说明书载明的实验数据可知,本专利实施例中C1的最大侵蚀深度为516μm,而对比例C16的最大侵蚀深度为925μm。对比例C16属于落入附件4中而未落入权利要求7中的具体技术方案。从效果上看,本专利实施例的最大侵蚀深度比对比例C16的效果提高了44%,可以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7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具备创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