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9-11-08 20: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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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信息
编委会
出版说明(第二版)
出版说明
适用导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本法调整对象—消费者】
第三条【本法调整对象—经营者】
第四条【交易遵循原则】
第五条【国家的义务】
第六条【社会的责任】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第七条【安全保障权】
第八条【知悉真情权】
第九条【自主选择权】
第十条【公平交易权】
第十一条【获得赔偿权】
第十二条【成立团体权】
第十三条【获得相关知识权】
第十四条【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
第十五条【监督、批评、建议、检举、控告权】
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六条【依法履行义务】
第十七条【听取意见、接受监督的义务】
第十八条【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
第十九条【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第二十条【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出具单据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质量担保义务】
第二十三条【“三包”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格式合同的限制】
第二十五条【不得侵犯人身自由的义务】
第四章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二十六条【听取消费者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各级政府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工商部门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其他国家机关的义务】
第三十条【人民法院的义务】
第五章 消费者组织
第三十一条【消费者协会】
第三十二条【消费者协会的职能】
第三十三条【消费者组织的限制】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四条【争议解决的途径】
第三十五条【消费者索赔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企业变更后的索赔】
第三十七条【营业执照出借人或借用人的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展销会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广告经营者的责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经营者承担责任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造成伤害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造成死亡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侵犯人格尊严的弥补】
第四十四条【造成财产损害的弥补】
第四十五条【“三包”产品的处理】
第四十六条【邮购未履约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预付款后未履约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不合格商品】
第四十九条【欺诈行为的责任】
第五十条【严重处罚的情形】
第五十一条【经营者的权利】
第五十二条【暴力拒法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权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农业生产资料的参照执行】
第五十五条【实施日期】
配套法规
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节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
工商行政管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实施办法
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12315维权服务措施
产品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
价格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节录)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意见的通知
价格违法多收价款计算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广告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节录)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节录)
邮政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