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注解与配套(201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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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注解

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决定是否购买或接受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权利。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是消费者获得满意的商品和服务的基本保证。

在判断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是否受到侵害时,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衡量:一、违背消费者的主观意愿;二、客观上表现为强迫消费者从事不公平或不平等的交易;三、该强制交易行为自身存在违法性;四、该交易行为将要或已经造成对消费者权益的损害。但在保护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的同时,反对自主选择权的滥用。在以下几种情况下,消费者一般无自主选择权:(1)经营者以“高档商品,非买勿动”等进行明确告知的;(2)裸装食品;(3)根据商品的特点,进行选择会降低使用价值的。

配套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1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