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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法调整对象—经营者】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注解
经营者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主体包括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所有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以营利为目的,表明其提供的是有偿服务;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方式包括直接和间接两种形式;成立时必须依法注册登记。实践中,个别单位和个人未经登记注册即从事经营活动,或者持他人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虽然他们不是合法的经营者,但由于其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实际上处于消费者相对应的经营者的地位。
应用
1.如何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消费纠纷?
消费者在找经营者协商之前,可以咨询或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三包”规定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经营者在哪些方面损害了自己的权益;是退货、换物还是修理,或者需要经营者赔偿损失等。然后消费者可以持其搜集的相关证据如实物以及发票去找相关经销商,并如实陈述自己购物及发现质量问题的经过,并依法提出赔偿请求,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寻求其他解决途径。
2.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法释〔2002〕22号),任何将自己的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可资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产品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或个人,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产品制造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