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注解与配套(201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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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监督、批评、建议、检举、控告权】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注解

监督批评权,是指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消费者的监督权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经营者提出或者向国家有关部门举报。对于已经发生的危害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的商品或服务,可以要求国家有关部门予以查处。二是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三是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