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注解与配套(201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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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应用

19.消费者低价购买到“三无”产品,是否可以要求商家退换?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6)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7)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的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对于销售者来说,其销售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同时在进货时,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这表明,对于销售者来说,不仅要提供自己的商品或服务的名称和标识,对于自己销售的商品也要标明其真实的生产者的名称和标记。没有产品合格证明和标识的,销售者不得代为销售。因此商家销售无厂名、无名称、无厂址的“三无”产品,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的真实标识义务,应更换产品或者退还购买者所付价款。

配套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