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注解与配套(201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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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三包”的义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注解

“三包”指经营者(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对消费者、用户购买的商品发生质量问题后应当承担的修理、更换、退货责任。“三包”是经营者对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承担质量保证的一种方法。

应用

22.国家规定的“三包”产品的范围有哪些?

(1)第一批实施“三包”的部分产品共18种:自行车、彩电、黑白电视、家用录像机、摄像机、收录机、电子琴、家用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微波炉、吸尘器、家用空调器、吸排油烟机、燃气热水器、缝纫机、钟表、摩托车。(2)“三包”规定中明确规定,实行“三包”的产品目录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国家将根据消费水平的提高,采用《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的形式,逐批公布“三包”产品适用范围。(3)进口产品同样适用“三包”规定。(4)纳入“三包”规定的产品,出现了质量问题,销售者均应依法负责修理、更换、退货并赔偿由此而受到的损失。依据该规定的要求,在“三包”范围内的产品,出现下列问题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三包”责任:①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没有说明的;②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要求;③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④产品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等法定部门检验不合格;⑤产品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

配套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