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注解与配套(201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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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获得赔偿权】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注解

人身权既包括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也包括消费者其他人格方面的权利,如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等。

财产方面的损害,主要是指财产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现有财产的减少,如财物被毁损、伤残后花费的医药费等。间接损失是可以得到的利益没有得到,如因住院不能参加劳动而减少了的劳动收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而得不到劳动报酬等。

享有求偿权的主体是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消费者。

应用

11.在商场购物时,商场赠送的物品在使用后发生爆炸,受赠人能否要求商场赔偿?

消费者在购物的时候往往会遇上商家打出买一赠一或者多购物几份后免费赠送礼品的促销活动。在赠送的商品出现问题或造成人身、财产损失后,如果赠品存在质量问题,商家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为商家向消费者提供赠品这一行为并非绝对无偿赠与,而只有消费者购买一定价值产品后才能有权取得赠品。因此,消费者接受的赠品是通过支付一定价款后才取得的,只不过消费者不必直接就该赠品的价格承担付款义务。所以,受赠人可以要求商场赔偿。

12.消费者被其他消费者自带“酒水”所伤,可否要求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某消费者在饭店消费受到伤害,原因是隔壁包间被其他顾客自带“酒水”(该“酒水”为犯罪分子送给该顾客的酷似白酒的爆炸物)引爆。经营者既没有构成违约,也不构成侵权。此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要求经营者对受害的消费者进行适当的补偿。(参见“李萍、龚念诉五月花公司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年第2期)

配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5条、第19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