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9-26 14: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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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法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表率”(代序)
凡例
第一章 民事案例评析
“知假买假索赔”符合法定惩罚性赔偿条件,适用“十倍赔偿”
明知“过期食品”而购买并主张“十倍赔偿”,应予支持
销售者承诺“假一罚万”,违约处罚过高可参照适用“十倍赔偿”
食品“外包装”标示不实但不影响食品安全及误导,不适用“十倍赔偿”
销售预包装“三无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适用“十倍赔偿”
食品中添加“壮阳药品”违反《食品安全法》禁止性规定,适用惩罚性赔偿
销售擅自配伍中药材的产品构成假药,适用惩罚性赔偿
销售无海关检测检疫合格证明文件的进口食品,适用“退一赔十”
标注食品虚假“生产日期”构成食品安全性误导,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定
销售新食品原料未标注“不适宜人群”,适用“十倍赔偿”
不能证明销售方“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销售,不予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
不能证明经营者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促销“赠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主张惩罚性赔偿,不适用惩罚性赔偿
销售无专用标识及检疫证明的野生动物及制品,适用惩罚性赔偿
允许他人使用营业执照,他人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营业执照持有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美容服务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欺诈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
展示商品虚假优惠价“误导消费者”构成欺诈,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定
销售进口食品违反标签规定,适用惩罚性赔偿
消费者“投诉”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得到确认,不构成名誉侵权
侵害消费领域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第二章 刑事案例评析
“知假买假”索赔金额在法定范围内且索赔方法为法律允许,不构成犯罪
“结石宝宝”父亲维权中赔偿数额与生产销售方发生争议,不构成犯罪
销售假冒“贵州茅台”品牌白酒数额巨大,构成犯罪
知假买假顶格索赔:一审“认罪认罚”定罪判刑,二审改判不构成犯罪
明知虚假宣传“医药广告”购买数百种药品巨额索赔,构成敲诈勒索罪
“过度维权”能否以犯罪论处的关键在于目的是否正当,手段是否合法
明知“过期食品”而买假索赔不构成犯罪
“今麦郎”巨额索赔被定罪判刑案的法律思考
第三章 综述:消费者维权诉讼中的“五大焦点”问题研究
焦点一:关于“消费者”的定义与认知
焦点二:关于“惩罚性赔偿”的理解与适用
焦点三: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与实现
焦点四:关于“牟利”与“私益”的联系与区别
焦点五:关于“知假买假”的性质与法律适用
附录:相关法律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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