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26 11: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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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复议机关及其职责
第四条 复议原则
第五条 对复议不服的诉讼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第六条 复议范围
第七条 规定的审查
第八条 不能提起复议的事项
第九条 申请复议的期限
第十条 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和被申请人
第十一条 复议申请
第十二条 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
第十三条 对其他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申请
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
第十五条 其他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
第十六条 复议与诉讼的选择
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十七条 复议的受理
第十八条 复议申请的转送
第十九条 复议前置的规定
第二十条 上级机关责令受理及直接受理
第二十一条 复议停止执行的情形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书面审查原则及例外
第二十三条 复议程序事项
第二十四条 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取证
第二十五条 申请的撤回
第二十六条 复诉机关对规定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审查
第二十八条 复议决定的作出
第二十九条 行政赔偿
第三十条 对侵犯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行为的先行复议原则
第三十一条 复议决定期限
第三十二条 复议决定的履行
第三十三条 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复议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处罚
第三十五条 渎职处罚
第三十六条 被申请人不提交答复、资料和阻碍他人复议申请的处罚
第三十七条 不履行、迟延履行复议决定的处罚
第三十八条 复议机关的建议权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复议费用
第四十条 期间计算和文书送达
第四十一条 适用范围补充规定
第四十二条 法律冲突的解决
第四十三条 生效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 诉权
第三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四条 独立行使审判权
第五条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第六条 合法性审查原则
第七条 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第八条 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第九条 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第十条 辩论原则
第十一条 法律监督原则
第二章 受案范围
第十二条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第十三条 受案范围的排除
第三章 管辖
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八条 一般地域管辖和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
第十九条 限制人身自由行政案件的管辖
第二十条 不动产行政案件的管辖
第二十一条 选择管辖
第二十二条 移送管辖
第二十三条 指定管辖
第二十四条 管辖权转移
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
第二十五条 原告资格
第二十六条 被告资格
第二十七条 共同诉讼
第二十八条 代表人诉讼
第二十九条 诉讼第三人
第三十条 法定代理人
第三十一条 委托代理人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权利
第五章 证据
第三十三条 证据种类
第三十四条 被告举证责任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收集证据的限制
第三十六条 被告延期提供证据和补充证据
第三十七条 原告可以提供证据
第三十八条 原告举证责任
第三十九条 法院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第四十条 法院调取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