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一本通(第八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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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取证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部门规章及文件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2002年11月2日 公安部令第65号)

第56条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准许,被申请人可以补充相关证据:

(一)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

(二)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提出了其在公安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