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一本通(第八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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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适用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请示答复

1.《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复议机关未尽告知义务致使赔偿请求人逾期申请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受理的批复》(2001年9月4日[2]〔2001〕赔他字第8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1年6月11日〔2001〕辽法委赔疑字第4号《关于贾德群等四人申请辽中县人民检察院错误逮捕赔偿如何适用赔偿法第二十二条及第三十二条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请示报告中的第二种意见。《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种选择权,体现方便当事人和有利于及时赔偿的原则,而不是对当事人设定的义务或者对当事人权利的一种限制。复议机关受理案件后,逾期不作决定,也未告知赔偿请求人逾期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诉权,造成赔偿请求人逾期申请赔偿的过错在复议机关,不能因为复议机关的过错而剥夺赔偿请求人的诉权。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赔偿请求人逾期后在法定时效2年内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受理。

此复。

2.《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上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下一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的拆迁裁决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管辖权的请示〉的复函》(2003年7月16日 国法秘函〔2003〕148号)

建设部办公厅:

你厅《关于上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下一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的拆迁裁决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管辖权的请示》(建办法函〔2002〕549号)收悉。经研究,并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同意,现函复如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作出的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的裁决不服,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解决。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议机关是否有权改变复议决定请示的答复》(2004年4月5日 〔2004〕行他字第5号)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4〕黔高行终字第02号《关于吴睿韡诉贵阳市人民政府撤销复议决定一案适用法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自己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复议决定有错误,有权自行改变。因行政机关改变或者撤销其原行政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复。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范围,复议机关作出终止行政复议决定的,人民法院如何处理的答复》(2005年6月3日 〔2005〕行他字第11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2005〕102号《关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终止审理余国玉复议案件的请示的复函〉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倾向性意见,即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作出终止行政复议决定。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可以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