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申请的撤回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 行政法规及文件
1.《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5月29日 国务院令第499号)
第38条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 部门规章及文件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2002年11月2日 公安部令第65号)
第6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允许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二)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不是出于申请人自愿的;
(三)其他不允许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情形。
3.《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2012年7月18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66号)
第18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前,复议申请人可以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准予撤回的,行政复议程序终止。
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2013年11月6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
第12条 行政复议审理过程中,申请人说明理由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自行终止。
5.《海关行政复议办法》(2014年3月13日 海关总署令第218号)
第80条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6.《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2015年9月7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5号)
第28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7.《交通运输行政复议规定》(2015年9月9日 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8号)
第15条 交通运输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并由复议机关记录在案,可以撤回。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提交撤回交通运输行政复议的书面申请书或者在《撤回交通运输行政复议申请笔录》(见附件7)上签名或者署印。
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交通运输行政复议终止,交通运输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交通运输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见附件8)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8.《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
第71条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以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