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27 18: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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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一、借款合同
1 公章真伪不明情形下借款关系认定
2 主合同的解除并不必然影响担保责任的承担
3 借名贷款中名义借款人是否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4 依法酌定金融机构的违约责任,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5 共同借款人对借款行为的单方事后追认之法律后果
6 债务加入纠纷应当参照适用担保法律规范
7 贷款人参与过桥资金借贷对借新还旧认定的影响
8 律师费约定不明又无法证明具体支出的,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调整
9 人保与物保并存时债权的实现
10 涉破产企业借款合同案件的特别裁判规则
11 合同虽非本人签字,借款人仍须承担还款责任
12 来自其他银行的借款能否视为《贷款合同》项下约定的“收入”
二、保证
13 意向性约定担保不成立
14 非金融机构开具“独立保函”的效力
15 公司为他人担保的合同效力审查问题
16 连带保证人受让其所担保的债权应认定为有效
17 缺乏保证表示意思和效果意思的签名行为不能视为保证的承诺
18 保证合同不因保证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当然无效
19 国家机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致担保合同无效的,仍应承担过错责任
20 “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效力在批准登记程序前置方面的突破
21 主债务人破产,主债权停止计息的效力及于保证人
22 非明确为保证人的签章行为是否构成保证责任,应如何认定
23 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人并不必然免除保证义务
24 在连带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仅向部分连带保证人主张权利的,其他连带保证人不得以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向其主张权利而免责
25 债权人起诉连带保证人执行不能后可再行起诉债务人
26 保证人对超出最高债权余额限度代为清偿的借款本息无权向债务人追偿
27 数个保证人中一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与债务人重新约定还款期限的,在还款期限届满前不得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
28 主合同与反担保合同关于保证期间的起算规则差异
29 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作出保证不适用保证期间制度
30 连带保证期间的计算方式与诉讼时效的关系
31 保证人的追偿之诉是否为重复起诉
32 刑民交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担保责任的认定
三、抵押
33 抵押人以抵押权超过法定行使期限为由,要求债权人协助办理解除涉案房屋抵押登记的请求应予支持
34 夫妻一方伪造签名抵押共有房产抵押合同效力问题
35 监护人以与被监护人共同共有财产设定抵押应属无效
36 抵押人之继承人的债务清偿责任
37 银行在债权全部实现前同意解除抵押的行为能否视为默示意思表示免除债务
38 反担保抵押权人(暨主债务保证人)在追偿权诉讼时效期间内未行使追偿权,反担保抵押权实体权利灭失
39 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担保物权的实现
40 抵押登记记载的债权数额并不等同于抵押担保范围
41 浅析抵押权的行使期间
42 抵押权效力不及于善意第三人,优先受偿范围及于抵押物价款
43 混合担保中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未设立,应结合各方过错程度综合判断应否保护保证人合理的顺位信赖利益
附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