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法律事实的认定
刑事案件事实与法律事实之间总会存在差异。案件事实是基本的事实,也可以说是案情的前前后后,这些事实并不一定都能被控、辩、审三方一致认定。一般来讲,案件事实只有经过控辩双方的一致陈述或经过证据证明并被审判人员采信才能成为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有时与案件事实存在很大的差异。有些法律事实是法官根据证明推断的,所以,有时会出现控、辩双方或单方不服审判而上诉、抗诉、再审的情形。
法律事实就是依据证据证明规则认定的案件事实,而不是各方收集的毫无关联的资料与笔录。法律事实有以下几种特点:
第一,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客观存在的事实能够用特定的时空方位、顺序、状况、形式、存在方式等界定或描述。或者说留存于一定介质,能够被特定的介质记录、记载,具有可视、可听、可感等被感知的属性。
第二,是人类认知范围内能够释明的事实。如果不能在人类认知范围内依据现有的自然规律、定理、定律等科学地进行解释或阐述,即使能够被人感知且确实存在,也不可能成为法律事实。如已被破坏或已难以正常读取的数据系统,就不能算有证明力的事实。
第三,是控、辩任意一方依法提交法庭的事实,或是裁判机构依职权收集、调取的事实,而不能凭空臆造或违法提交。
第四,是审判人员依法通过证据开示、质证等程序,在法庭确认的事实。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刑事诉讼事实与民事诉讼事实不同之处是刑事诉讼事实受时间、空间、自然因素或当事人人为因素的影响,指控方所提供与揭示的事实往往比民商诉讼证据具有更大的盖然性。例如通过犯罪嫌疑人的指纹、脚印、血迹、体液等特殊遗留物等来证明犯罪嫌疑人到过现场,并不能完全说明或还原犯罪嫌疑人某时间一定到过现场,也就是说刑事诉讼事实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事实的推理,而非事实的全貌。有时只是事实的局部,通过局部的推理达到对事实全部的认定。这种推理主要基于事实的盖然性,甚至受收集犯罪现场证据成本与时效性的影响而具有或然性。除非犯罪嫌疑人能够证明推理的事实的虚假的或能揭露其不符合逻辑或自然规律或科学原理,该事实即可被认定为法律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