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辩博弈:刑事诉讼技巧与典型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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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善于思考:用博弈理念指导刑事控辩

综观刑事诉讼的冲突各方,如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受害人及其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指控方及其代理人、控方及支持控方的公安机关(含控方要求出庭的证人及司法鉴定人员),为了获得最大的诉益,为了让对方心服口服,总是要设法与冲突对方进行博弈,在博弈中总是要通过事实的澄清、法理的应用、举证与质证、立论指控与抗辩反驳,来均衡各方的诉益,在失衡中寻找平衡,从而获得最大的诉益。

用博弈理念来研究刑事诉讼有四点值得注意:

第一,博弈论是一门显学,很多理念有其不周延性,利用博弈论研究刑事诉讼,探讨刑事诉讼实务技巧,并不是为了利用人性的弱点、法律的不周延、诉讼程序中信息的不对称,使用非法手段替犯罪嫌疑人开脱罪责以攫取不当利益,或恶意构陷。相反,任何法学理论与实务技巧都应当用于弘扬公平、正义与效率兼顾的主流价值观,为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砖添瓦。

第二,博弈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对峙状态,但只是一种行为状态,或者说是一种战略的谋划,而不是一种持续的过程或价值观的严重冲突。因为博弈的规则是国家的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而不是各自的观点与理念,博弈的核心价值观应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而不是博弈人的具体诉益。每一宗刑事案件的案情不可能完全相同,各有具体的情境或状态,用博弈理念来研究诉讼,尤其是辩护律师代理刑事诉讼案件,只能根据具体的案情发展审时度势,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再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在追求诉益的过程中,目的还是要依法查清案情,而不是有意让犯罪嫌疑人逃脱应有的刑罚,更不能有“摆平”指控方或居中裁判者等庸俗化的想法或做法。

第三,在刑事诉讼的博弈过程中,各方无论是合作性博弈,还是非合作性博弈,都会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战略、战术去执行,以求本方的诉益最大化。刑辩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辩护人地位,要有独立的判断能力,不能一味地迎合犯罪嫌疑人的诉求与要求而丧失立场,更不能为了“捞人”而失去法律人的良知与正义之举,否则就可能偏离自己独立辩护人的地位。对于指控方来讲,更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绝不能为了某种非法目的,有意掩饰或销毁对己不利的证据,更不能为了迎合上级意志而罔顾事实。

第四,博弈应用到刑事诉讼之中,更多的是一种策略与社会资源的合理利用,对诉讼信息的合理解读,而非对于法律条文的滥用或使用非法伎俩来破坏法律的正常秩序。任何诉讼的博弈行为都必须在法律规定或许可的范围内展开,否则就可能触犯法律,也就是说博弈者本身也应遵守博弈规则,规则就是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应的司法解释,这是博弈者时刻应当提醒或告诫自己的,正所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有些案件经初步分析,无论是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还是专业律师都认为己方有理,认为其辩护意见一定会被法官所接受,可是判决下来,该赢的案件怎么打输了?辩护律师有时也觉得刑事官司难打,尽管庭下准备充分,把握十足,但一到开庭,就会出现抗辩上的被动,无论如何辩护总是无法打动对方和法官。

这里抛开封建司法残余思想影响案件胜败等其他因素不谈,以博弈思维作为一种抗辩的方式、方法,找到抗辩的切入点和抗辩的特定模式,寻找辩护或代理中的最佳效果,减少辩护与代理中的不利因素,既能保证办案质量,又能够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何乐而不为呢!

经历大量案件代理实践,笔者对于刑事诉讼抗辩有三个方面的体会比较深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