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关于对客观事实的自认
依照一般的证据质证规则,犯罪嫌疑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被害人不持反对意见或有证人确认或有相应证据佐证的称为自认。自认的案件事实并非完全不需要其他证据证明,法官对于有相应佐证的陈述才可直接认定为法律事实。对于被害人提出的案件事实,犯罪嫌疑人持反对意见的称为否认,经犯罪嫌疑人否认的事实,需要指控方提出相关的证据来证明或澄清所陈述的案件事实。
对于刑事诉讼案件来讲,自认一般有以下特点:
一是自认不能必然被法官直接认定为法律事实。如控方在没有明确案件事实的情形下,单凭辩方的口头陈述,是不能被认定为法律事实的,因为刑事诉讼还有一条重要的规则就是“疑罪从无”。如某市公安局在一公园角落发现一具女尸,没几天一男青年到公安局自首,自认该女子为其所害,随后还查明该男子与该女子属恋人关系,但警方通过男青年的口供与提供的线索却找不到杀人凶器,该男子供认穿到现场的鞋,与现场印迹比对也完全不相符合。在该种情形下审判人员是不会将其单方面的陈述认定为法律事实的。对于刑事诉讼案件来讲,由于犯罪嫌疑人不能自证其罪,因此,法官不能单凭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就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需要得到其他证据的佐证,能够形成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链,才能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
二是自认必然是自认者真实的意思表示。无论是指控方,还是抗辩方都不能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证据,不能违背自认者的意思表示而诱其作虚假的陈述,或者通过非法手段逼自认者承认本不属实的事实或者与案件无关的事实,违法手段获取的供述一般是不会被审判人员认定为法律事实的。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
三是对于指控方通过非法手段逼自认者承认了本属实的事实且与本案有关,是否会被审判人员认定为法律事实的问题,目前还存在较大争议,但只要不影响案件的公正,一般都会被审判人员采信,当然还需要由其他证据来佐证,而非孤证。如果只是孤证,依照现行法律是应被排除的。
四是自认不能出现前后不同时期的自相矛盾。在刑事案件中,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对不同的口供不能选择有利于形成判决意见的口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