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明政府:理念、方法与路径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三)是否属于政府信息与其所反映的法律事实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无关

无论因履行职责而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是否有误、信息所反映的行政活动是否有效,只要该信息仍为行政机关所保存,就都应属于政府信息,也应当受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只要没有不予公开的理由,就需要向申请人公开。例如,胡某申请宁波市海曙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当事人胡某所申请的为“其家庭所在的宁波市海曙区普通(限价)商品住房申购审批表及准购证、选房顺序号和其家庭所在的欣欣家园普通(限价)商品住房订购单(公证书)”。被告行政机关认为,关于原告家庭的“宁波市海曙区普通(限价)商品住房申购审批表”属于行政审核过程中部门之间的内部流转信息,而且因其家庭被取消购房资格,上述审批表已经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不属于信息公开范围,不予公开。法院也认定,关于原告要求公开的有关其家庭所在的宁波市海曙区普通(限价)商品住房申购审批表,属于行政机关在审查工作中的过程性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的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参见(2014)甬海行初字第25号行政判决书]。被告行政机关与法院均将审批表的法律效力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政府信息的要件,显然不妥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