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关于情绪主义的几点说明
上面只是提到了非自然主义面临的部分问题。在考察情绪主义自身面临的一些问题之前,需要做三点说明。
|说明1| 形而上学及认识论上的偿付能力
第3.3节谈到的几个问题表明,摩尔那种非自然主义式认知主义不能偿付认识论上的债务:它无法合理解释我们如何拥有道德知识,因为它无法合理解释我们如何与非自然的事实发生联系,这些非自然事实据说可以使我们的道德判断为真。有鉴于此,情绪主义的目标是避免负担任何这样的认识论债务:既然情绪主义认为不存在道德事实,并认为道德判断的功能不是陈述事实,那么就无需解释人们如何与那些以某种方式带来道德知识的事实发生联系。情绪主义同样不会负担任何沉重的形而上学债务,由于它否认道德事实的存在,它就没有义务解释这些事实的本质以及它们和非道德事实的关系。
|说明2| 情绪主义与主观主义
我们必须注意不能混淆情绪主义和主观主义(subjectivism)。根据一种简单的主观主义,当我做出一个道德判断,我其实是在谈论我的情绪或情感,例如,判断“杀人是错的”相当于说“我反对杀人”。而根据相对复杂的主观主义,当我做出一个道德判断,我是在谈论整个社会的情绪或情感,例如,判断“杀人是错的”相当于说“我们社会的大多数人反对杀人”。由此,根据主观主义,道德判断是在谈论我们的情绪或情感:它们对这些情绪和情感进行报告(report)。情绪主义和主观主义虽然表面上有些相似,但两者其实截然不同,因为情绪主义完全否认道德判断是报告或者命题。道德判断根本不是报告或者命题,所以更不会是关于我们的情感或情绪的报告或者命题。
艾耶尔明确不接受主观主义,因为他用于批评功利主义式自然主义的那种反驳,同样适用于主观主义:
我们拒斥这种主观主义观点,即认为称……一个东西是好的,便是说它受到普遍的赞成;因为断言“某些……受到普遍赞成的东西不是好的”并不自相矛盾。我们也拒斥另一种主观主义观点,即认为当某人断言……一个东西是好的,是在说他自己赞成它;因为承认自己有时候赞成坏的或错的东西的人并不会自相矛盾。[(1936)1946,104;也可参见Stevenson,1937,274—275]
根据情绪主义,当我判断“杀人是错的”,我不是在述说(saying)什么东西,而是在表达(expressing)或表示(evincing)我的反对。这就是为何各种非认知主义有时候又被称为“表达主义”(expressivism)。根据情绪主义,当我判断“杀人是错的”,我不是在述说或报告“我反对杀人”,就像当我踩到钉子后大叫“@*%$!”,不是在述说或报告“我疼痛”。我发出的“@*%$!”不是一个报告,因此更不是报告“我疼痛”,它是表达疼痛,而非谈论疼痛。
|说明3| 情绪主义与“言语行为谬误”
人们常常指责情绪主义这样的表达主义理论犯了“言语行为谬误”(speech-act fallacy),即从“做出某个判断表达了一种态度”这一事实,推出这个判断没有同时再述说些什么。由于在很多情况下,述说同时也包含着表达态度,这样的推理是无效的。所以,如果基于“道德判断表达感受”这一事实来支持情绪主义,便是依赖于一个无效的论证。但正如西蒙·布莱克本所指出的,支持情绪主义的论证以及一般地支持表达主义的论证,无需采取这种方式:
人们常常指出,一个词项可以出现在一个既描述状况又表达态度的话语中。当我说“附近地里有头公牛”,我可能是在吓唬你,或是在警告你,或是在表达害怕,或是在怂恿你穿过那块地,我还可以是在做其他许多事情,并表达其他一些微妙的态度和情绪。但这些东西跟我这句话的意义或内容毫无关系,我这句话在特定的一些情况下为真或为假,是一句典型的具有真值条件的话语。但这样一来,从“这句话也(also)表达了一种态度”的事实推出“这句话没有给出任何描述”,便是错误的……不过,我们不必犯这样的谬误。首先,一种表达理论不应该由“说出这句话时表达了态度”的事实推出“这句话的功能是表达态度”。只要一句话可以表达态度,论证这句话的功能确实是表达态度,就能更好地解释我们进一步得出的承诺(commitments)。推理的方式不是“这句话表达了这种态度,所以这句话没有真值条件”,而只是“这句话表达了这种态度;如果我们把这句话视为没有真值条件,哲学就能取得进步[因为比如,我们可以免除认知主义所负担的形而上学和认识论债务];所以让我们把这句话视为表达性的而非描述性的”。这里没有任何谬误。还有第二点是,我们可以看到,如果一句话的独特(distinctive)意义是表达性的,那么这句话是否既是描述性的又是表达性的,便完全无关紧要。正是这种额外的意义(extra import)使得相关词项既是描述性的又是评价性的,这种意义必定能赋予话语一种表达功能。只有当这种意义包含一种额外的真值条件,关于价值的表达主义才应该受到指责。(1984,169—170)
现在,我们可以接着来看情绪主义面临的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