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元伦理学导论(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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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对非自然主义若干更好的反驳

我们看到,艾耶尔对非自然主义的反驳很可能是失败的。我们能做得更好吗?回想一下,摩尔是一位强认知主义者,他不仅认为道德判断是适真的,还认为做道德判断是运用某种认知能力的结果:做出正确的道德判断是基于发现或通达非自然的道德事实,正如判断“我前面有一张桌子”是基于感知我前面有一张桌子。这种观点面临着一系列问题。

|问题1| 道德属性对自然属性的先天随附

哲学家们常常说一种属性随附supervene)于另一种属性。当我们说一个对象的道德属性随附于它的自然属性,这是什么意思?它的意思是,如果两个事物的自然属性完全相同,那么它们的道德属性也完全相同;如果你发现两个事物的道德属性不同,你肯定也会发现它们的自然属性有所不同。

现在让我们引入必然性necessity)概念。我们说命题“2+2=4”是一个必然真理。“2+2=4”不仅仅是一种实情,某种意义上它必须had to)如此,而不可能could not)是其他结果。对比一下偶然真理,比如,命题“格罗夫纳街尽头有一个邮筒”。这是实情,但也可以是另外的情况:我们不难设想这个命题为假会是什么情况。这里我们谈论的是逻辑或者概念必然性。还有其他种类的必然性,例如物理必然性。物理上我不可能跳过月球(这么做必定违反物理定律),但这在逻辑上是可能的(这么做不会违反逻辑法则)。由此,当一个命题的否定在物理上是不可能的,这个命题就是物理上必然的;当否定一个命题的人会违反逻辑法则或者显示某种概念缺陷,这个命题就是逻辑上或者概念上必然的。

就此而言,当主张道德属性随附于自然属性,涉及的是哪种必然性?应该是逻辑或者概念必然性,如果某人自觉地给予两种行为或事件不同的道德评价,却不认为自己必须指出这些行为或事件之间的某种自然差异,那么就表明他没有掌握道德概念。考虑一下:如果就自然属性以及所处的自然环境而言,琼斯的行为和史密斯的行为完全相同,那么你如何能说史密斯的行为比琼斯的行为更好?如果有人持这样的看法,很快会被指责对道德上的“好”这一概念缺乏理解。

以上所述跟非自然主义有什么关系?非自然主义者主张,做一个正确的道德判断是运用类似感官知觉这样的能力的结果:我们有时候能够知觉一种行为是坏的,进而由那种知觉得出相应的判断。类似地,我们有时候能够知觉一种行为具有特定的自然属性,并由此知觉那种行为具有特定的非自然道德属性。例如,(a)我知觉琼斯通过故意给猫施加痛苦来取乐,并由此知觉琼斯对猫的所作所为是错的;类似地,(b)我知觉史密斯通过故意给小孩施加痛苦来取乐,并由此知觉史密斯对小孩的所作所为是错的。现在,既然道德属性对自然属性的随附是先天的,那么下面的命题也是先天的:

(1)任何两种通过故意施加痛苦来取乐的行为(在其他方面具有相同的自然属性)必须受到相同的道德评价。

然而,根据(a)、(b),等等,我们似乎无法得到先天的命题(1):不管我们知觉多少通过故意施加痛苦来取乐的例子,凭借归纳一般地得到(1),充其量也只是得到一个后天真理。所以,非自然主义实际上使得道德属性对自然属性的先天随附成了一种神秘现象。鉴于“知道道德属性以何种方式随附于自然属性,是正确使用道德概念的一个条件”(Smith,1994a,22),非自然主义因此是可疑的。

在我看来,非自然主义在这里确实是有问题的,不过史密斯有些高估这个问题的难度(1994a,21—24)。史密斯似乎认为,非自然主义与道德属性对自然属性的先天随附不相容incompatible)。比如,史密斯写道:“一个非自然主义必须能够运用直觉主义的知觉解释,说明我们如何获得关于‘这个具有自然特征N的对象具有道德特征M’这一主张的知识,从而以某种方式支撑或解释这种先天真理:任何与该对象具有相同自然属性即N的对象,也会具有M。”(1994a,22,楷体部分是我标注的)。由此,如果非自然主义者不能使用直觉的知觉模型做到这一点,他的理论就应该被拒斥。史密斯的论证显然有些夸大,非认知主义者必须以某种与直觉的知觉模型一致的方式解释道德属性对自然属性的先天随附,但这种解释不一定要源自这种模型本身。但上面的论证至多表明,非自然主义者不能使用“我们可以发现道德属性”这一观点去确保道德属性对自然属性的先天随附;非自然主义者仍然有可能发现某种另外的办法,来支撑关于先天随附的主张,并发现与感知的类比可以提供某种另外的解释。这个论证并未确定非自然主义是错的,而只是表明,仅仅使用关于道德知觉的独特观点,它无法解释关于道德概念的一个重要事实。

尽管史密斯夸大了这个反驳的力量,它确实告诉我们,非自然主义者尚未回答一个问题:以什么样的方式解释道德属性对自然属性的先天随附,才能和“我们有时候能认知地通达或‘知觉’涉及非自然道德属性的事实”这一主张相一致?非自然主义式认知主义者的这个问题之所以产生,在多大程度上是因为他的非自然主义而非他的认知主义?自然主义式的认知主义者会面临类似的问题吗?

|问题2| “知觉”在道德考量中的作用

另一个问题是,非自然主义者的“知觉论”似乎无法说明道德考量(moral deliberation)的真实过程。史密斯好像把这个问题和前面的问题1混为一谈了(1994a,23—24)。让我们来看看布莱克本对这个问题的表述:

在字面意义上谈“知觉”会碰到许多问题。其中一个问题是,鉴于伦理考量的功能在于引导我们的选择,通常乃至典型的情况是,它关注想象的或者描述的情形,而非知觉到的情形。我们从伦理上评判所描述的主体的表现或者行为,依据的是某些一般标准。而我们很难想象这些标准是通过知觉来维系的。我会认为对忘恩负义的评判只是基于我所看到的那些忘恩负义的例子吗?我如何能确定这种评判一般地适用于我没有看到的例子?(1993a,170)

反思一下,故意施加痛苦来取乐的一个个例子包含着什么因素,使得据此足以得出“所有故意施加痛苦来取乐的行为都是道德上坏的”这种一般主张:“知觉”似乎不起任何作用。认为我们是从(a)和(b)之类的例子得出一般的道德标准,这完全错误地描述了道德考量的过程。让我们得到一般主张或一般标准的是反思(reflection),而不是对具体行为或主体的“知觉”。这当然不是说知觉不起任何作用。我们为了知道无端蓄意虐待指什么,甚或为了最初获得相关概念,可能都需要它。关键在于,一旦知觉发挥了这种作用之后,它不会进一步帮助我们得到一般道德主张或标准。

和问题1一样,这也不是一个反对非自然主义的击倒式论证。问题2的要点并不是说非自然主义和一般标准在道德考量中所起的作用不相容,而是说非自然主义者面临这种挑战:以什么样的方式解释一般标准在道德考量中的作用,才能和关于道德知识的“知觉论”相一致?不出所料,一些非自然主义者拒斥这种挑战的理由是,一般标准在道德考量中并不起这种反驳所描述的作用,也就是说,非自然主义者试图通过主张伦理特殊主义(particularism)来削弱这一挑战的效力。关于特殊主义问题有用的一本论文集是Hooker and Little(eds.,2000)。特殊主义传统中的权威著作有Platts(1979,第X章)、Dancy(1993,2006)以及麦克道尔的“美德与理由”(Virtue and Reason,在他的1998重印)。

|问题3| 非自然主义与道德动机

摩尔的OQA不仅危及自然主义,也危及他自己的非自然主义:

[开放问题]论证会反咬一口,最终使直觉主义也成为它的受害者。因为倘若我们用“自成一类的、简单的非自然属性Q”替代“自然属性R”,似乎并不比原来更容易从逻辑上确保一种(道德判断)和动机或行为的适当联系。(Darwall,Gibbard and Railton,1992,118)

也就是说,我们能以如下方式提出一个“新”的开放问题论证:

(2)其他条件不变,做出道德判断和按照判断的规定去行动的动机之间,有一种概念或者内在的联系。

(3)合格的、有反思能力的言说者相信他们能够想象:头脑清楚(并且心理健康)的人判断Q(某种无法定义的、自成一类的非自然属性)实现,却找不到合适的理由或动机根据那个判断去行动。

(4)如果判断Q实现和相应的行动动机之间没有概念联系,我们就可以预期合格、有反思能力的言说者具有(3)中所描述的信念。

所以,

(5)除非有其他方式来解释(3)中所描述的信念,我们有理由得出,判断Q实现和相应的行动动机之间没有概念联系。

所以,

(6)除非有其他方式来解释(3)中所描述的信念,我们有理由得出,判断Q实现不是一个道德判断[根据(2)]。

所以,

(7)除非有其他方式来解释(3)中所描述的信念,我们有理由得出,“是道德上好的”这一属性并非概念上必然地同一于或者可以还原为“是Q的”这一属性。

可见,非自然主义者和自然主义者面临同样的紧迫问题:如何解释道德判断和动机之间的内在联系?

|问题4| 认识论上的破产

对摩尔来说,“好”指称一种简单的、不可分析的非自然属性,它不是因果秩序(causal order)的一部分。关于这种属性实例化的事实不属于因果秩序,并且无法通过感官来发现。当我们判断“我前面有一张桌子”,能够说明是哪种认知能力使我们通达“我前面有一张桌子”这一事实,即感官知觉。我们还能具体地解释那种能力如何实现它的功能:对一把椅子的知觉是一个因果过程,关于这一因果过程包含哪些因素,认知心理学有细致的研究。然而,使我们通达“正义是好的”这一事实的是哪种认知能力?我们能具体解释那种能力如何运作吗?根据摩尔的假设,“正义是好的”这一事实不属于因果秩序,因此它所涉及的认知能力不是感官知觉。那么这种认知能力是什么?摩尔的追随者们称为“直觉”(intuition)(参见Dancy,1991)。但“直觉”到底指什么?我们似乎有两种选择。“直觉”可以指(a)做出正确的道德判断的能力,或者指(b)一种在有些方面类似于感官知觉的认知能力,但和感官知觉不同的是,它所知觉的事态不是因果秩序的一部分。然而,这两种选择似乎都不可信。(a)无助于解释正确的道德判断如何使我们通达道德事实,因为“正确的道德判断可以通达道德事实,是因为它们是运用一种可以形成正确道德判断的能力的结果”是琐碎的(trivial),完全没有解释力。而(b)看起来不能给人任何启发,它只是说“直觉”在有些方面像感官知觉,而它可以发现感官无法发现的事态,就此而言,又不像感官知觉。这无异于什么都没说。所以对于道德认识论,(a)和(b)都没有给出可信的非自然主义解释。非自然主义似乎在认识论上破产了(bankrupt)。对这种论证的一些质疑,参见Brink(1989,110)。并对比Mackie(1973,第1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