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世界主要国家跨境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
3.3.1 美国跨境电子商务相关法律
美国是全球电子商务发展最早、最快的国家,它不仅是世界上最大的在线零售市场,也是全球最受欢迎的跨境市场。在2013年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中,美国网站是在线交易的最主要目的地,占全部交易的45%。美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和文件,采用鼓励投资、税收减免等措施,营造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便利环境。
美国制定了一系列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和文件,在整体上构成了电子商务的法律基础和框架。主要包括以信息为主要内容的<Privacy Act of 1974>(《隐私权法》和<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信息自由法案》)等;以基础设施为主要内容的<Telecommunications Act of 1996>(《1996年电信法》);以计算机安全为主要内容的<Computer Security Act of 1987>(《计算机安全法》)和<National Cybersecurity Protection Act of 2014>《国家网络空间安全保护法》等;以商务实践为主要内容的<Uniform Electronic Transactions Act>(《统一电子交易法》)和<Electronic Signatures in Global and National Commerce Act>《全球商务与国家商务中的电子签名法案》;还有属于政策性文件的<The National 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 :Agenda for Action>(《国家信息基础设施行动议程》和<A Framework for Global Electronic Commerce>《全球电子商务框架》等。
1997年美国发布的《全球电子商务框架》,强调税收中性原则、国际税收协调原则、电子商务免税原则等,明确了美国对于无形商品或网上服务等经由互联网进行的交易全部免税;对有形商品的网上交易,其税赋则参照现行规定。1998年美国国会通过的<Internet Tax Freedom Act>(《互联网免税法》)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个正式的有关网络经济税收方面的法律。该法案明确了“信息不应该被课税”。该法案的有效期由最初的“三年内避免对互联网征新税”几次被延长。2014年7月,众议院通过了一项被称为<Permanent Internet Tax Freedom Act>(《永久性互联网免税法》)的法案,用来替代《互联网免税法》。而与此同时,美国参议院则提出了一项“市场和网络公平税收法案”,允许各州对向其境内消费者销售的境外零售商征税。
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U.S.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 CBP)是监管跨境电子商务的最重要执法机构,主要负责商品安全、食品健康和知识产权侵权等方面的监管。若电子商务交易是通过邮寄渠道完成的,对于申报价值在200美元以下的商品,进口人无须向CBP申报,CBP随机抽检确定价格无误后直接放行;对于价值在2500美元以下的商品,CBP允许以非正式报关的简化形式申报,进口人纳税后可当场放行;对于价值超过2500美元的商品,进口商或其代理必须通过正式报关的方式向海关申报。对于通过快递渠道完成的电子商务交易,快递承运人需要在替收货人完成海关申报手续并缴纳规定的税款后,才能将商品送达收货人。对于通过货运渠道完成且商品申报价值低于2500美元的电子商务交易,购买人可自行向海关进行申报;对商品价值超过2500美元的,一般需通过报关代理正式向海关申报,避免进口人由于不熟悉海关申报程序而造成损失。
3.3.2 欧盟跨境电子商务相关法律
欧洲的8.2亿居民中有5.3亿互联网用户,2.59亿在线购物用户,电子商务为欧洲贡献了大约5%的GDP。从区域上看,欧洲地区已成为全球最大的跨境电子商务市场。
欧盟共同贸易政策是由欧盟成员国统一执行的对外贸易政策、海关税则和法律提醒。其内容最初仅涉及改变关税税率、缔结关税和贸易协定等。1997年,欧盟签署的<Amsterdam Treaty>(《阿姆斯特丹条约》),将进出口政策覆盖范围从货物贸易扩展到大部分服务贸易。2001年,欧盟签署的<Treaty of Nice>(《尼斯条约》),又将进出口政策覆盖范围扩展到所有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方面。2007年,欧盟又签署了<Treaty of Lisbon>(《里斯本条约》),进一步扩大了欧盟在FDI(外商直接投资)领域中贸易政策的权限。
跨境电子商务具有跨国流通的特点,但欧盟各国的法律存在很大的差异,这势必成为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障碍。为此,欧盟颁布了一系列重要法律文件以保障和促进联盟内部电子商务的发展,并期望建立一个清晰的概括性法律框架,以协调欧盟统一市场内部的电子商务相关法律问题。1997年,欧盟推出了<A European Initiative in Electronic Commerce>(《欧洲电子商务行动方案》),明确欧盟必须在信息基础设施、管理框架、技术和服务方面做好充分准备,并提出了行动原则。1999年,欧洲议会通过了<Electronic Signatures Directive 1999/93/EC >(《电子签名指令》),旨在协调欧盟各成员国之间的电子签名法律,将电子签名区分为简单、一般和严格三类,并根据技术的安全级别,给予不同的法律地位,对法律上如证据的效力方面进行区别对待。2000年,欧盟又通过了<Electronic Commerce Directive 2000/31/EC>(《电子商务指令》),全面规范了关于开放电子商务市场、电子交易、电子商务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等关键问题。《电子签名指令》和《电子商务指令》这两部法律文件就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内容进行了规范协调,成为欧盟国家电子商务立法的核心和基础。
跨境电子商务具有跨国界流通的性质,因此法律的适用性成为一个难点。欧盟不主张建立任何新的冲突法或管辖权规则,但也认为依照原有规则所适用的法律,不应该限制提供信息社会服务的自由。欧盟为了保证法律适用的确定性,规定信息社会服务应当受到服务提供者机构所在国法律的管辖。
在税收方面,欧盟对个人从欧盟境外邮购的商品,其价值在150欧元以下的,免征关税;对价值超过150欧元的则按照该商品在海关关税目录中规定的税率征收关税,其中关税的税基不仅仅是商品价值,而是商品价值和进口增值税的总额。欧盟对企业通过网络购进的商品则普遍征收增值税。1997年,欧盟签署了<Bonn Declaration>(《波恩声明》),规定不对国际互联网贸易征收关税和特别税,但对网上交易并不排除要征收商品税。1998年,欧盟发布了<Interim report on the Implications of electronic commerce for VAT and Customs>(《关于保护增值税收入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报告》),该报告认为征收增值税和发展电子商务并不矛盾,欧盟企业,无论是通过欧盟网站还是国外网站购入商品或劳务,一律须征收20%的增值税。非欧盟企业在向欧盟企业提供电子商务时也需要缴纳增值税,而向欧盟个人消费者提供电子商务时则不用缴纳增值税。这使欧盟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对电子商务征收增值税的地区。
2000年,欧盟委员会就网上交易增值税提出新的议案,规定对欧盟境外的企业,通过互联网向欧盟境内消费者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且金额超过10万欧元的,应在欧盟进行增值税纳税登记,并按当地税率缴纳增值税。2002年,欧盟通过了<Council Directive 2002/38/EC>《欧盟2002/38/EC指令》,规定非欧盟企业通过互联网向欧盟境内企业或个人提供电子供应服务(ELECTRONICALLY SUPPLIED SERVICES)时,均应向欧盟成员国申报和缴纳相应增值税。电子商务领域的征税范围包括提供网站服务器空间、远程系统和设备维护,提供软件及相关服务,提供图像、文字、信息等数据服务。税率根据欧盟各国现行增值税税率而定。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欧盟在<REGULATION(EU)No. 608/2013>(《欧盟608/2013条例》)中规定了对假冒和盗版的少量货物采用“特殊销毁程序”,使海关有权以简单快捷的方式迅速销毁侵权货物。该特别程序是权利人在其边境保护申请中已提出请求的条件下,允许各具体案件在不需要权利人个案申请的情况下就可以销毁涉嫌货物,并由权利人承担实施该特殊程序所产生的费用。
3.3.3 韩国跨境电子商务相关法律
韩国的宪法是政治和经济的基本法,从宏观上调整和指导对外贸易政策法律的制定。韩国宪法第6条规定了国际法规与国内法具有相同的效力,在国内法院同样适用。
韩国产业资源部于2001年发布了《韩国对外贸易法》,以期促进对外贸易,确立公正的交易秩序并谋求国际收支平衡和扩大通商。有关韩国关税制度的基本法律是《关税法》,该法规定了关税的种类和税率,并规定了关税调整的负责机构。韩国财政与经济部是关税政策的制定机构,关税厅及下属机构是关税法的执行机构。
韩国目前征收的关税仅针对进口商品,平均税率为8%。进口关税的税率主要有基本关税率和在此基础上的临时关税率、弹性关税率、替代退还优惠关税率以及和其他国家协商决定的减让税率。对旅游者随身携带的进口物品、邮寄物品和托运物品等,则可应用简易税率。
韩国于1999年颁布的《电子商业基本法》,对电子商务涉及的多方面法律问题进行了原则性的规范,包括电子信息、数字签名、电子认证、电子商务安全保证、消费者权益保护、行业促进政策制定等。其中,对电子商务安全性的规定包括对保护个人信息的规定和对电子交易者保证电子信息交易系统安全的规定;对保障消费者权益的规定,既规定了政府在保护电子交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方面的责任,还特别规定了监督电子交易者和网上商店经营者等成立损害赔偿机构的责任;对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规定包括政府应制定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和方案,该法对方案的具体内容做出了规范;采取促进电子商务标准化的措施,加强多方面的信息技术开发、税收优惠和补贴政策。此外,《电子商业基本法》还包括国际合作、机构成立及职责设置等规范。
3.3.4 日本跨境电子商务相关法律
日本在跨境贸易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包括《外汇及外贸管理法》《进出口交易法》和《贸易保险法》等。根据进出口相关的法律,日本政府还颁布了《输入贸易管理令》和《输出贸易管理令》。日本经济产业省则颁布了具体的《输入贸易管理规则》和《输出贸易管理规则》。
《外汇及外贸管理法》规定日本的对外交易活动可自由进行,政府部门仅在必要时采取最低限度的管理和调控。《进出口交易法》允许日本的贸易商在价格、数量等贸易条件方面进行协同以及结成诸如进出口协会之类的贸易组织,必要时政府可以通过行政命令对外贸进行调控。该法同时确立了对外贸易的秩序,以实现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在此基础上,日本政府制定的《输入贸易管理令》和《输出贸易管理令》,可对货物进行具体分类并加以管理。
日本政府于2000年发布了《数字化日本之发端—行动纲领》。该行动纲领针对电子商务制定了相关的政策,核心是建立高度可靠的互联网商业平台,其中对电子商务的发展趋势、如何构建电子认证系统、界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及网络域名等问题进行了细致的分析论述,并对比欧美的做法提出了适合日本国情的建议。该行动纲领指出,为了发展跨境电子商务,除了要解决语言、税收、汇率等问题,还要重点明确电子合同具有法律认可的效力,能够合理解决跨境贸易中的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