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基层组织创新:综合性农民合作社
供销合作社的重心在基层,总社门户网站的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年底,全系统有基层社24950个,其中集体企业18504个,有限责任公司1394个,股份有限公司756个,股份合作公司1845个,农民合作社1320个,其他1131个。由县社垂直管理的20183个;实行属地管理的679个;保留牌子实行民营的2086个;其他2002个。实行自营的10559个,占42.3%;承包经营的6663个,占26.7%;租赁经营的4395个,占17.6%;停业、歇业等3333个,占13.4%。
换个角度看,上述数据却又反映基层社在改革过程中出现的碎片化和弱化。从组织性质看,计划经济时期集体企业性质的基层社出现分化,一部分改制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公司和其他形式的组织。这些改制单位约占全系统基层社总数的26%。从经营角度看,供销社弱化问题更为严重,基层社逐渐退出经营,而采取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及停业、歇业的占了大部分;实行自营的基层社仅占42.3%,其中还包括各种不同程度带有私人股份的公司经营以及保留牌子实行公司化经营的基层社。
做强基层,必须探索组织创新,进行组织重构,实现组织变革。可探索建立综合性农民合作社,或简称为“农民合作社”及“综合社”。综合性农民合作社具有更大的组织包容度,可将基层供销社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整合起来。此外,综合性农民合作组织还具有更大的职能空间,不仅强调供销服务,还可包容农业生产、信贷甚至社会服务。
可选择集体资产较强而且领办专业合作社较好的基层社,进行综合性农民合作社改革试验。集体企业性质的基层社,其净资产全部作为股份划入综合社。其他经过改制的基层社,股权本已明晰,其净资产由股权持有人按自愿原则入股综合社。基层社集体资产在法律上为法人资产,而不是每个员工和退休职工的资产。基层社加入综合社之后,不再保持企业法人资格,其股权可由县社持有,代表供销合作社入股综合性农民合作社。
基层社改制建立综合性农民合作社,关键在于吸引农民的参与。首先要动员其领办的专业合作社加入综合性。专业合作社出资人的股权明晰,加入综合社可有两种选择:一是专业合作社整体加入综合社,作为法人单位持股;二是将专业合作社出资人直接转变为综合社出资人。第一种选择适合独立功能较强的专业合作社;第二种选择适合功能较弱、更多地需要综合社提供服务的专业合作社。从长远发展看,随着综合社服务的增强,第二种选择更有利于综合社的运作。
基层社在改制过程中还可扩大覆盖面,动员未参加专业合作社的农户入股综合社。长远目标是实现全覆盖,当地绝大多数农户都参加综合社。从全国情况看,截至2013年年底,全国依法登记的专业合作、股份合作等农民合作社达到95.07万家,实有成员达7221万户,占农户总数的27.8%。供销社领办专业合作社较好的试点地,虽然农户的参与率较高,但离全覆盖还有很大距离。日本、韩国基层农协以及我国台湾基层农会几乎覆盖全体农户,一方面服务更多的农民;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综合社扩大规模。
基层组织变革涉及综合性农民合作社的正式名称问题。在组织章程中,它可称为“农民合作社”,并按照其所在地方,冠以相应的地名,也可以冠以其他名称。在工商登记上,农民合作社可在注册中可去掉“农民”二字,直接用所冠地名或其他名称加“合作社”注册。这样注册的名称完全可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区别开来。因此,即使它包容了多个专业合作社,也无必要注册称为“联合社”。
综合性农民合作社的空间布局主要依据其经济服务的合理区域,而不是乡镇行政区划,因此所冠地名不一定为乡镇地名。从长远发展看,基层合作组织的服务范围会不断扩大,以发挥规模效应。日本基层农协就有过几次合并、扩大规模的改革。因此,用地名冠名,将来可能会遇到组织合并与更名的问题,不利于合作社品牌建设。
基层组织重构并不等于基层供销社改个名称,综合性农民合作社也不再适宜借用供销社的名称。基层供销社在农民中的口碑比个体户及私营企业好得多,改革后不再继续使用供销社名称,确实是一种损失。但若综合性农民合作社进行组织创新后,能够进行服务创新,扩大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形成新的品牌,就能够抵消基层供销社品牌的损失。从县供销社角度看,代表基层供销社参股综合性农民合作社,仍然可以把综合社当作自己的基层组织,称为“基层合作社”及“基层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