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供销社主导的农民合作组织
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改革之后,农民开始重新探索组织化的道路,逐渐走向专业合作社。随着家庭农业的商品化、专业化,20世纪80年代即产生了各种形式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2007年国家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组织化上了新台阶。到2014年年底,全国登记注册农民专业合作社128.88万户,出资总额2.73万亿元。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为供销社改革提供了新机遇。各地供销社充分发挥自身资源、组织和人才优势,利用本地资源,积极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努力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带动力量。截至2011年年底,全系统组织农民兴办的各类专业合作社66784个,约占全国总数的12.8%;带动农户1004.36万户,约占全国入社农户总数的24.5%。(参见表1)另据总社门户网站数据,截至2014年年底,全系统组织农民兴办各类专业合作社114326个,入社农户1238.1万户。
表1 供销社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
供销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对运作较好。从规模看,2011年领办的合作社社均成员数150户,是全国专业合作社平均水平的两倍。从表1所示五年的动态数据可见,供销社领办合作社的数量增长较快,但增速逐年放缓;入社农户数增长略慢些,且增速逐年迅速下降,表明供销社优先选择了那些较有规模的合作社。
领办是经营创新和服务创新,在业务上实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供销社之间的融合,相互促进。草根成长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通常资源较少,服务能力不强,特别是在联结城乡方面,能力更弱。供销社正好弥补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这个缺陷,它有着从基层社到县社以及地、省乃至全国的流通网络,在农资下乡及农副产品进城的经营能力上,可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帮助。反过来看,农民专业合作社解决了供销合作社长期以来脱离农民的问题,在草根层面联系农民,成为供销社较为稳定的客户群,增强了供销社的市场竞争能力。
应当看到,这样的服务创新为供销社的组织创新提供了条件,有利于实现多年来供销社恢复合作性质改革的目标。领办合作社停留于业务融合是不够的,应当探索组织融合。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角度看,在组织上参与供销社,可增进农民的管理权和二次分配利益。从供销社角度看,吸收专业合作社参与,可增大股金,获得固定的客户群。因此,二者有可能通过股权改造,进行组织上的整合。
供销社应当把整合专业合作社作为恢复合作性质改革的切入点。可探索在乡镇层面开展基层社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的融合,建立供销社主导的农民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走向联合,是近年出现的新趋势。截至2013年年底,全国有联合社5600多家。不同的专业合作社在供销服务甚至在农机、信贷等服务方面有着共同需求,要求联合起来,利用规模效应,提高服务能力。近两年中央一号文件反复提“农民合作社”,不再强调“专业”二字,正是反映了这种趋势。供销社应及时抓住这个机遇,汇入这一潮流,在基层推进各专业合作社的横向联合,与基层社共同建立综合性农民合作社。
供销社可在两个方面主导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第一,在基层组织的股权结构上,可将基层供销社资产全部入股综合性农民合作社,并成为其中较大或最大股东。第二,在经营上,县社以上机构及所属供销企业做好城市市场,并加强与基层农民合作社的联系,组织工业品下基层社,帮助基层社把农产品卖到城市去。
这样,形成基层综合性农民合作社与县以上供销合作社相结合的新型组织体系。从日本农民组织的经验看,其基层为综合农协,而县级及全国农协设有相对独立的供销和金融专业经营机构。韩国农协亦如此,县以上机构的基本职能是供销服务,金融服务是次要的。2013年甚至把农协银行独立出去,农协保持控股,但不参与经营。这样的结构,发挥了基层组织贴近农民做综合服务、上层机构面向城市做专业服务的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