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农协:中国“三农”改革突破口·2015年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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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综合服务:“四位一体”及功能互补

综合性农民合作社的“综合”有两层含义:一是在组织意义上,突破按农业生产经营类别或服务类别建立专业合作社的限制,不同类别的经营主体共同建立合作社。二是在服务意义上,提供技术推广、土地流转中介、土地托管、农机、农产品初加工、农资供应、消费品供应、农产品销售、仓储、运输、信贷、保险、信息等综合服务。像日本、韩国基层农协以及我国台湾基层农会,甚至提供社会服务,包括家庭服务,青少年服务,组织社员外出旅游,办养老院、医院,办社区活动中心。

推动供销社开展综合服务,是国家多年来的一贯政策。198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供销社“扩大经营范围和服务领域,逐步办成供销、加工、贮藏、运输、技术等综合服务中心”。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供销社要“积极探索向综合性服务组织发展的新路子”。199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提出“基层供销合作社要办成综合服务组织”。2009年《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更是具体地提出:“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建设主体多元、功能完备、便民实用的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积极开展文体娱乐、养老幼教、劳动就业等服务。”“鼓励供销合作社的企业法人按照市场准入条件参与组建村镇银行,支持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村资金互助社和互助合作保险试点工作。”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在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不断丰富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类型”。

可见,按照中央的政策,供销社应当在做好流通服务的同时,开展农业生产服务、金融服务以及社会服务,形成“四位一体”即综合提供四方面服务的合作组织。

基层供销社开始突破流通限制,进入农业生产服务。一是围绕农资供应开展相关技术服务,包括进行测土配方,办庄稼医院,以帮助农户科学使用肥料、农药等生产资料。二是围绕农机供应,进行农机租赁,甚至自营农机耕作服务。三是介入农业生产经营,或者流转土地自营,建立生产基地,生产高品质产品;或者为农户提供农业生产服务,包括全程服务以及诸如植保、收割等某些生产环节的服务。四是农产品初加工。

从流通领域扩大到农业生产服务,可发挥农业产业链的联结效应,提高服务效率。长期以来由于体制原因,我国的农业服务与流通服务相互割裂。设在乡镇的农技站、农机站等机构不介入流通;乡镇政府及科技办在当地推广新品种生产,往往也脱离供销服务。为了弥补这一缺陷,乡镇农技服务工作者甚至政府干部有时也组织购买一些农资,帮助做农产品销售。但这不是常态运作,服务效果也远不及流通企业。公司加农户有利于解决这个问题,将农产品销售与农业生产服务联结起来。供销社进入农业生产服务,可比公司加农户更为有利。其一,供销社的农资及农产品经营范围比公司宽得多,可适合更多农户的需求。其二,供销社改革形成的综合性农民合作社,可密切与农民的联系,社员在其中享有比公司契约更多的权利。

流通服务与农业生产服务的互补作用十分明显。在农产品销售方面,供销社为农业生产开拓市场,解决农户产品“卖难”问题,使农技推广的成果得到实现。反之,农技服务则可提高农产品质量,有利于供销社的销售。农业生产服务还有利于供销社掌握货源。在农资供应方面,基层供销社围绕农技服务开展销售,有利于提高自己在农村市场的竞争力。

供销社已开始采取各种方式开展信贷服务。按照国家政策,一些地方的供销合作社在领办专业合作社内开展资金互助业务,有的成立独立的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或合作建立信用担保公司,参股村镇银行。例如河北省社、邢台市社及社有企业参股18.43%,与邢台市商业银行合作,在清河县组建“金农”村镇银行。据统计,截至2012年上半年,全国供销系统共设立小额贷款公司29家,担保公司74家,参股农村商业银行或村镇银行23家,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31家,规范开展内部资金互助的专业合作社151家。[2]

金融服务可与流通服务、生产服务相互促进。一方面,金融服务有利于解决农户金融限制问题,促进农业生产。还可帮助农户购买农资特别是价值较高的农业机械,为农户出售农产品提供结算服务。另一方面,合作社可从生产、流通服务角度,对农户借款发展的生产项目进行可行性评估。还可在生产、流通服务过程中,与农户建立密切联系,熟悉农户,因而较容易对其信用进行评估。有农技服务帮助农民,可降低其生产项目失败的机率,减少还贷风险;帮助农户销售农产品,货款往往经合作社结算,有利于控制借款人有钱不还的道德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