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主立法原则
民主立法突出了立法活动的人民属性,强调立法集中体现人民的意志以及立法过程的民主性。立法体现人民意志及坚持民主原则,是世界各国人民在立法活动中的共同之处,尤其经历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民主原则成为世界各国的普遍共识。同时,立法所体现的人民意志以何种方式呈现,则涉及立法程序等技术问题。
民主立法原则对于我国具有重要的意义,是保障立法维护人民利益的重要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这是我们国家性质的核心内容和本质特征决定的。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尤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因此,应当遵循民主立法原则,进一步健全完善国家法律制度,确保人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使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和自由;确保人民享有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律制度的本质要求和深刻体现。[5]
民主立法原则从本质上源于保障立法以正确方式反映人民意志和利益,以便防止专断权力的滥用和不当行使。在我国,民主立法原则主要体现在《立法法》第5条,即“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它反映出立法应当体现民意,并彰显人民的真实意志。这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以及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要求和题中应有之义,从立法实体意义上来说,广大人民参与立法活动具有毋庸置疑的正当性。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当然人民也应当成为民主的主体。国家的根本任务是确认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立法正是以权利和义务的规则形式将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制度化、法律化;同时,坚持民主立法原则,也能以民主的方式防止权力的滥用,尤其以民主原则形成对独断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以法律和制度的方式限制不当权力形式给人民带来的损害。
此外,从立法的程序意义上来说,立法不仅要体现人民的共同意志,还要以正确的方式让民意汇入法律概念、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之中,尤其以科学完善的立法程序尽可能惠及更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诉求,健全民众的立法参与机制,保证各类立法规范性文件真正体现人民的共同意志,尤其反映人民的根本利益和诉求。如果只有少数人“关门立法”,这种法即使“很完备”,也难以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客观规律。[6]换言之,立法不仅要反映人民的意志,同时要以恰当的方法和程序反映人民的真实意志。既要保证立法主体的广泛性,又要保证立法活动的过程和立法程序的畅通,保障人民广泛地参与以及有效地参与立法,并以恰当的程序和机制汇集民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