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立法原则
依法立法原则重点解决立法的合法性问题,有效防止法出多门、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等问题,使立法真正做到立法有据,既遵守宪法,又不违背上位法;同时,强调立法应当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不得违反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
依法立法原则首先所依据的便是我国宪法,我国各级立法机关须在宪法赋予立法权限内开展立法活动,以维护宪法权威和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法律地位、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成果,反映了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宪法成为全国人民的最大公约数。宪法规范本身以及宪法确立的原则,是一切立法必须遵循的黄金法则和定律。我国《立法法》第3条强调:“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可以看出,我国立法活动的宪法原则具有两方面内涵。其一,宪法作为根本法,是立法法的根本依据,任何立法活动和法律法规内容不得违背宪法。其二,宪法是一国基本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的体现,任何一国的宪法都具有政治意涵。因此,宪法原则必然要求我国立法活动坚持党的领导、遵循基本政治原则和社会主义发展的基本路线。宪法对于我国的国体与政体以及我国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分配制度、文化制度、法律制度等重大事项做了规定;同时,我们形成的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以及“一府一委两院”的中央国家机构的权力格局以及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央地关系也在宪法中得以确立。我国现行的任何立法都不得违背上述制度规定。
此外,立法也必须遵守我国“一元两级多层次”的立法格局,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冲突,各级立法机关不得突破《立法法》赋予的立法权限。从立法事项保留的角度,我国《立法法》第8条对包括国家主权事项、国家机构产生和运行、犯罪和刑罚、剥夺公民政治权利以及限制人身自由等十一项内容做出了规定(十项加其他事项)。从立法保留事项来看,在没有特殊授权的情况下,不管是行政法规,还是其他立法都不得染指上述十一项具体立法内容,否则该立法全部或部分无效。
《立法法》第4条规定:“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从立法权限的角度来看,它往往涉及特定国家机关行使的一种综合性权力,该权力在整个国家权力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首先,虽然拥有立法权的主体是主权者,在我国主权者只能是人民,但行使立法权的也只能是特定机关。从我国“一元”的立法体系来看,我国作为一个单一制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立法体制是统一的、一元化的,全国范围内只存在一个统一的立法体系,不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立法体系,享有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只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他任何机关不得行使。其次,立法权是一种行使制定、认可和变动法律规范的综合性国家权力,它往往涉及多个层级、多种类别,不管从内容上看,还是从形式结构上,都呈现出复杂多样性。从我国现有“一元二级多层次”的立法体系来看,在我国享有立法权的主体呈现复杂性。一方面,从专门享有立法权的机关来看,我国享有立法权的只能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而在各级立法机关之中,又划分为专门机关的国家立法权和地方立法权,比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省级人大和设区的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另一方面,除了上述专门立法机关的立法之外,相关行政机关也享有部分立法权,比如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的部委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以及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
同时,立法机关要依照法定权限、遵循法定程序、依据相关原则,并结合立法技术进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立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制定法律的过程除了上述讨论的法定权限之外,立法程序是其中至为重要的一环,也往往容易被人们所忽视或淡化。立法程序是立法机关在立法活动中必须遵循的步骤和方法,并不是可有可无的,它强调立法机关在立法活动中所遵循的程序,与立法机关行使各种职权的程序以及立法机关的议事规则不能混淆。立法程序一来强调立法活动的步骤和方法;二来强调立法活动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同时,立法程序不仅包括从法律草案的提出到法律公布这一过程,还包括为法律所确定的立法过程中各个阶段需要遵循的步骤和方法,只是立法程序往往更加关注从法律草案提出到法律公布这一法定程序。以我国为例,提出法律案、审议法律案、表决法律案到公布法律的法定程序中,其中涉及的诸如提起主体、范围、人数要求等其他相关程序必须依据宪法和法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