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判解研究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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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6:禁止借婚姻索取“天价”彩礼[28]

朱某与马某于2019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同年10月6日,朱某给付马某彩礼款16万元,双方于农历腊月16日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后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分开生活。朱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马某返还彩礼1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男女在缔结婚姻过程中,一方给付另一方或者相互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财物,是自古以来形成的风俗习惯,但应当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原《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朱某给付马某彩礼款16万元有充分证据证实,而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马某应当返还朱某给付的彩礼款。但双方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且双方均为办理婚礼事宜支出费用,故一审法院认为返还彩礼款的具体数额以12万元为宜,遂判决:一、马某返还朱某彩礼款12万元;二、驳回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马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