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判解研究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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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婚姻家庭编的禁止性规定

一、问题的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列举了婚姻家庭编的禁止性规定,即“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同时,第一千零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上述条款列举的一系列禁止行为的目的,在于贯彻落实《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确立的基本原则,“任何人维护禁止性规定,就是触碰了法律的红线,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27]

在研究婚姻家庭编的禁止性规定之前,先看两则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