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 环保法律、时间与空间
时间性是法律规范的重要特点,亦是法律教义学中经常阐释法律的关键,时间是一种限制,法律亦不能外。但在社会学意义上,个体是不受限制的,譬如,出版《时间简史》的霍金[34],为时间而来,也为时间而去。时间限制了我们,却从未限制霍金,他曾言:“即使把我关在果壳之中,仍然是无限宇宙之王。”法律规范通常关注于对业已发生和确定事情进行的调整,对于未来,法律无法作出确定性预测,亦不会作出预测,不确定性是法律严格摒弃的,法律通常滞后,延迟作出反应和应对。
一、环保法与特殊时间性
法律在本质上就是规范,因此是应然性的而非实然性的。而规范的存在形式在于其具有效力。一个规范之所以有效是因为在其之上还有另一个有效的规范通过授权的方式使其具有效力。基于这种授权关系和效力链条,规范之间构成了一个层级结构。[35]基础规范的第一个要务就是实现从实然到应然的范畴转换,即“将特定的事实解释为创设法律的事实”,[36]因此,法律规范价值即在于呈现给行为者一种客观方式,而非表象或经验直观。[37]个体行为效果产生的事实,即是对事物的描述,因此事实本身就是对事物的一个认知判断。[38]
环保法律规范作为普遍的理性,同样系以事物的本性本身为基础的最高理性。[39]但在时间层面,环保法律规范,存在显著突破性的特点,亦即关照过去,更映照未来。诸如环境保护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即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2020年12月26日颁布的《长江保护法》第1条规定:“为了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制定本法。”2021年4月,水利部公开征求《黄河保护立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其第1条(立法目的)规定为:“为了加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障黄河长治久安,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推动高质量发展,让黄河成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制定本法。”
上述规定中的“永续发展”“长治久安”均为时间性规范,但基于环境的自然特性,其对时间的框定,更在于整体性和外延性。此亦为环境法律规范较之于其他法律规范突出的差异性之一。
同时,时间性与私权直接关联,无时间限定即无私权。[40]私法强调个人和资本,强调个人行使权利能给自身带来丰裕。私法是消费主义时代秩序的维护者,商品的实用性功能在消费者总需求中比例下降,而商品所隐含的象征性价值、社会地位等因素的心理需求逐渐提升。[41]在以无形产品为主要财富形式的时代,资本以有史以来最激烈的技术创新竞争把社会平等的道义观植入每个人的基因。货币逐渐成为人类的共同信仰,劳动力价格构成社会的唯一差异,一切文化藩篱都在被金钱摧毁。但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尺在于:维护公共财产及其使用秩序的程度,精算公权使用成本与收益的程度,劳动者再生产的社会化或均等化程度。该组标尺也自成因果体系。城市意味着密集的公共财产,所以需要维护公共财产使用秩序;因为维护公共财产使用秩序,所以要精算公权的收益与成本;因为精算公权的收益与成本,所以需要育小、养老的社会化或均等化。[42]
现代环境立法在近代私法基本原则之上将诚信、公序良俗、禁止权利滥用等社会利益平衡原则纳入其中,以对私法自治、契约自由、私有财产绝对保护等近代私法原则作出一定程度的限制,以适应现代权利保护的客观需要,最大程度地兼顾社会公共利益与弱者利益的保护。[43]《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随着人们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对于商品过度的包装也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的调查表明,我国包装废弃物占城市家庭生活垃圾的10%以上,其体积则构成家庭生活垃圾的30%以上,每年包装废弃物总量达1.5亿吨,其中70%以上是过度包装造成的。[44]环保法律规范对节俭的倡导、对低碳的调整,即为对私权的限制。
二、环保法与特殊空间性
空间性,是环保法律规范的另一突出特征,不同于一般法律规范的地域性,其更在于强调空间的整体性与系统性。《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年)中明确指出:“生物多样性,是生物(动物、植物、微生物)与环境形成的生态复合体以及与此相关的各种生态过程的总和,包括生态系统、物种和基因三个层次。生物多样性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条件,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是生态安全和粮食安全的保障。”我国是世界上生物多样性最为丰富的12个国家之一,拥有森林、灌丛、草甸、草原、荒漠、湿地等地球陆地生态系统,以及黄海、东海、南海、黑潮流域大海洋生态系;拥有高等植物34984种,居世界第三位;脊椎动物6445种,占世界总种数的13.7%;已查明真菌种类1万多种,占世界总种数的14%。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有栽培作物1339种,其野生近缘种达1930个,果树种类居世界第一。我国是世界上家养动物品种最丰富的国家之一,有家养动物品种576个。为此,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海洋特别保护区、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等,均非传统法律规范中的地域性概念。
《民法典》第331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农民的实际社会区域的边界不是由其所住村庄的狭窄的范围决定,而是由他的基层市场区域的边界决定。[45]合同作为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亦为城乡贸易的重要形式。农民与市镇地域的贸易联系,主要是农产品、手工业品在市镇的交易。乡村曾是中国经济的重心,不仅是农业生产的中心,也是手工业生产的中心,正是这种农工一体的经营模式形成中国传统经济自给自足的根本特色。不过,农民的日常生活和农业生产不可能所有物品都能做到自给自足,仍需要进行买卖交易,到市镇换取乡村不能生产的物品。[46]社会学家费孝通指出:“从过去历史看,中国都市的发达似乎并没有促进乡村的繁荣。相反的,都市兴起和乡村衰落在近百年来像是一件事的两面。”
但空间是法律规范的产物,而不是客观的、非人格化的、物质的“已知事实”,其长度随着覆盖它的速度的变化而变化。[47]空间正义或非正义是一种历史的、辩证的问题,有其形成、凸显和消解的过程,在不同的行为者视角下也可能展现出各异的面向。法律调整下的空间,不唯历史悠久的乡村道路具有一种自然平和的特征,道路与乡村聚落互嵌互融、相生相长,使城乡之间因普遍和持续的互动而形成一个连续体,空间正义的问题是潜隐的。[48]但在城市的空间里,新生的商法剥下了民法温情脉脉的面纱,它不给债务人恩惠期,只许债务人以金钱支付,换言之,债务人不得以实物替代履行。[49]它要求债务人对于自身的迟延支付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定利息,不许连带债务人享有分别利益,允许善意受让人取得赃物的所有权等。[50]这些严酷或去道德、伦理的措施保障了交易安全和商事流转。[51]建立商业和制造业是防止犯罪的最好政策,因为商业和制造业有助于增进人们的自立能力。[52]
在时间、空间跨度中,环保法律规范更加注重道德、伦理,诸如《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2011年修订)以保护和改善水质,保障人体健康为宗旨,第25条明确规定:“淮河流域水闸应当在保证防汛、抗旱的前提下,兼顾上游下游水质,制定防污调控方案,避免闸控河道蓄积的污水集中下泄。”
三、小结
环保法律强调时间的延展与空间的系统性,强调差异地点(Heterotopia)和差异时间(Heterochronies)的相关性,除了“存在着一些无限积累时间的差异地点”,“尚有那些以其最瞬间的、转换的、不定的时间对应……的差异地点”。[53]为此,在一定意义上,环保法律应当是哲学、文学、伦理、社会学统一的学问。因为“法律这样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所暗含的所谓无意识的‘隐秘秩序’(Verborgene Ordnung),有时也必须通过伦理、甚至美学这扇清晨的大门,才能被人们所知觉和认识”,[54]才能体现环境公平与正义。
环保法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物质生活条件对法律的产生和发展起着决定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普通法律亦需要实现自我更新、自我调整、自我完善,保持活力和生命力。[55]司法实践中,各地环资审判庭逐步统一实行环境资源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理模式,进一步整合司法资源、统一裁判尺度,集中管辖一区域环境资源一审案件、上诉案件和再审案件,不断推进环境资源司法保护专业化、专门化、体系化。在时间性、地域性突破层面,环保法律规范展现出突出的活力和驱动,即用无量的眼神观察生态,按善良与公正行事,同时拒斥利用资源的精致。[56]为此,我们就不难理解《神农架国家公园保护条例》(2017年11月29日)提出的“保护神农架自然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和完整性,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特殊的时间定义,以及“神农架国家公园……由神农架的世界自然遗产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国家森林公园、国家地质公园、省级风景名胜区、大九湖省级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整合而成”的特殊的空间集合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