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抗日战争胜利前后赴美实习
1.与西屋公司签订技术援助及培训合同
中央电工器材厂的一、二、三厂分别与英国、美国、德国的有关公司开展了技术合作,唯四厂有待开拓新局面。1944年8月,美国第二大电气制造商西屋电气公司主动向资源委员会主任翁文灏提交了向中国转让技术的合同草案,拟与中方商谈合作,翁文灏等认为与外商合作正是战后中方工业化建设所需要的。于是在10月组成了技术考察团,恽震等人于年底到达匹兹堡西屋公司总部,正式开始谈判。考察团参观了西屋公司的电机总厂、电瓷厂、变压器厂、汽轮机厂、高压开关厂、电表厂、电器配件厂,还主动联系了美国通用电气公司(General Electric Company,GE公司)和艾利斯查默斯公司(Allis Chalmers Co.,AC公司),请这两家公司也各自提出合作方案。AC公司无回应,GE公司同意。考察团访问了GE公司总部,并且参观了GE公司在美国东部的工厂。考察团认为,西屋公司与GE公司在工艺技术水平上难分高下。但后因GE公司表示暂时不在中国投资而作罢,于是考察团与西屋公司开展了深入探讨。参加决策的人有资源委员会派往美国考察的专门委员许应期、卢祖怡、任国常和陈良辅等人。一批实习人员褚应璜、林津、朱仁堪、汤明奇、葛世儒、俞恩瀛、王兆华等人一同前往,恽震同西屋公司负责人谈定了“技术援助”协议的主要原则、购买电工技术专利的范围、产品主要品种范围,以及供给产品的图纸、工艺技术资料和材料规格。
协议规定,西屋公司为中国设计一座综合性电机制造厂,按品种范围确定产品方案,年生产总值计划为3 442.8万美元。培训一批产品设计人员、工艺技术人员与企业管理人员。给付报酬方式为:一次性付“技术援助”报酬340万美元。电机制造厂建成投产后,按产品值给付一定百分比的“专利费”若干年。属于专利范围内的产品,限制中国工厂对某些地区的出口,以免影响西屋公司的业务。
恽震命褚应璜根据以上原则(还有一些其他原则),组织电工实习人员同西屋公司指定的工作人员一起研究具体产品形式规格、培训人员的主要实习内容和新厂设计任务书,由西屋公司草拟协议中有关上述项目的具体条文,内容经恽震审阅后形成“技术援助”协议草案。随后恽震回国汇报,西屋国际公司协理麦克曼尼格尔随行,向资源委员会呈报草案,得到核准,于1945年7月31日双方正式签订协议,由王守竞(时任中央机器公司经理,当时在美国)、恽震代表资源委员会签字,协议告成。
合同的具体条款参见恽震的《电力电工传略》或《中国电机工业发展史》第37—3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