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为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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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序

法律行为是私法上的核心概念。私法问题归根结底是私权问题。从逻辑上看,私权问题可以分为私权一般问题与私权特殊问题。特殊问题即物权、债权、继承权、人格权、身份权等私权各自面临的问题,如用益物权的内容、债权的消灭等。一般问题即各种私权面临的共同问题,如私权主体、私权变动、私权救济中的共同问题。关于私权特殊问题的理论即物权法理论、债权法理论、继承法理论等。关于私权一般问题的理论即私权一般理论。法律行为是私权变动诸原因中最重要的一种,因此,法律行为理论是私权变动一般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私法学体系中,法律行为理论尽管只是在民法总论被阐述,但其体系辐射效应却遍及私法的各个领域。债权法上的合同、物权法上的合同、各种权利的抛弃、形成权的行使、遗嘱、结婚、协议离婚、收养、票据法上的票据行为以及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团体法上的权利让与合同、章程、决议等皆为法律行为,须适用法律行为规则与理论。毫不夸张地说,私法各领域无论如何特殊,皆有一根线与法律行为理论相连。

作为私法理论体系的核心部分,法律行为理论值得深入探究。这个领域的经典著作是维尔纳·弗卢梅的《法律行为论》。该书的鲜明特点是一以贯之地弘扬私法自治理念,以此为指针,对法律行为的所有一般问题予以透彻观察。毫无疑问,该书对于法律行为理论的研习具有重要指引作用。不过,该书在注重私法学传统中的自由保护的同时,却未对另一条思想脉络予以足够重视。后者即由托玛修斯(Thomasius)开启、冯·蔡勒(von Zeiller)传承、韦斯帕赫(Wellspacher)发扬并最终由卡纳里斯(Canaris)集大成的信赖保护思想。私法自治固然是法律行为制度的价值基础,但并非唯一重要的价值。除了私法自治之外,法律行为制度与理论应当充分重视信赖保护,因为法律行为终究是人与人交往的手段,没有信赖则无从交往。事实上,在近几十年来的私法实践与理论发展中,注重信赖保护已经成为一种趋势。鉴于此,本书秉持私法自治与信赖保护并重的立场,对法律行为理论诸问题予以研究。

本书撰写过程伴随我国《民法典》的编纂与颁布实施。《民法典》为法律行为理论研究构筑了实证法基础,同时也成为法律行为理论发展的新起点。本书尊重《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中的法律行为规则,但也在可能的限度内通过法律解释与续造寻求其完善与发展之路。

杨代雄

二〇二一年初夏

于上海苏州河畔格致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