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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重症康复治疗禁忌证
一、重症康复治疗的绝对禁忌证
如有下列一项,不适合早期进行康复治疗。
1.不稳定型心绞痛。
2.不可控制的心力衰竭。
3.可疑的或已知的夹层动脉瘤。
4.重度血流动力学不稳定,或者需要使用高剂量或多种血管收缩药物。
5.不稳定性心律失常。
6.急性肺栓塞。
7.重度血小板减少或正在接受大量输血者。
8.深静脉血栓形成,不能进行外科内置滤器或取栓,或APTT>100或INR>4。
9.重度的氧合功能障碍,FiO2≥80%或PEEP>14cmH2O。
10.脑水肿、不可控制的颅内压升高(ICP≥20mmHg)。
11.不稳定性骨折未处理。
12.颈椎锥体切除术后。
13.重度的神经、肌肉骨骼功能障碍。
14.胸部/腹部有开放性伤口。
二、重症康复治疗的相对禁忌证
1.使用升压药或多种血管活性药物。
2.SBP<80mmHg,MAP<65mmHg,静息心率<40/min或>120/min。
3.静息时ICP为15~20mmHg。
4.呼吸机参数调整的前、后各1h。
5.PEEP为10~14cmH2O或呼吸频率>30/min。
6.俯卧位通气。
7.留置透析导管或经股静脉三腔管。
8.导管持续透析治疗。
9.体外膜肺氧合(ECMO)。
10.主动脉内球囊反搏(IABP)。
(潘化平 叶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