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MK”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聚焦
汕头市澄海区建发手袋工艺厂(以下简称建发厂)起诉迈克尔高司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克尔高司上海公司)等在箱包等商品上使用“MK”系列标志的行为侵害了建发厂在第18类注册的第1244366号“mk”商标的专用权,并要求迈克尔高司上海公司赔偿9500万元。
建发厂主要认为,首先迈克尔高司上海公司等使用的“MK”标志与涉案商标为相同商标,其次迈克尔高司上海公司等使用的其他“MK”系列标志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并且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甚至还构成反向混淆,使得消费者认为建发厂的“mk”品牌产品来源于迈克尔高司上海公司的“MK”品牌。
本案一、二审法院均认为,第一,“MK”和“mk”两者在字母的字体、设计上的不同足以在商标整体视觉上产生差别,两者不构成相同商标,进一步而言,从建发厂对“mk”品牌的经营宣传、“mk”与“MK”之间的价格区间差异、实际市场调研以及迈克尔高司上海公司等的主观恶意等方面来看,不能得出存在混淆的结论。第二,关于反向混淆,首先,“mk”标志的显著性本身较弱,建发厂后期也没有通过对涉案商标的使用使其获得较强的显著性,甚至在后期使用时刻意接近被诉标志,主动寻求混淆后果;其次,迈克尔高司上海公司对“MK”等标志的使用并无利用建发厂涉案商标的商誉,强行侵占建发厂发展空间的故意,故反向混淆不成立。最终一、二审法院均不予支持建发厂的诉讼请求。但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同时也禁止了迈克尔高司上海公司在官网、会员计划、微信客服短信等处不加以字体设计区分使用“MK”标志的行为。
律师评析
权利的限制与权利的保护同等重要,既要强调权利的保护,又要强调权利的限制,并对大小企业一视同仁。在反向混淆情形下,更应坚持上述原则,在尊重商标权的同时,结合权利商标的固有显著性、是否实际使用及是否因使用获得知名度,以及被诉人是否具有弱肉强食的主观意图等,综合考虑。
反向混淆旨在保护弱小的商标权利人,防止被资本强大的企业利用商标弱肉强食,割裂其商标与商品在消费者中稳定的认识,并进一步被剥夺商誉及市场空间。但在认定是否构成反向混淆时,不能仅把被诉侵权标志的知名度作为混淆可能性的考量因素。判断是否构成反向混淆时仍应秉承和正向混淆相同的裁量标准,使用基本相同的评判规则,除考虑被诉侵权标志使用的强度外,对于商标权的保护强度仍应与涉案商标的固有显著性、知名度成正比,对尚未作实际使用,或固有显著性弱的商标,则应当将其禁用权限定于较小的范围,给予其与知名程度相匹配的保护强度,否则就可能导致显著性越低、知名度越小的商标越容易构成反向混淆、越容易获得法律保护的后果,这将与《商标法》的立法宗旨相悖。而对于商标权人是否客观上对其权利商标进行了勤勉经营,以及被诉侵权人是否主观上存在强行侵占商标权利人的商誉的恶意,也将被纳入上述判断标准的考量因素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