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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刑事诉讼监督的逻辑艺术
根据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是我国为了保障宪法、法律的实施而设立的专门监督机构。在整个执法监督体系中,检察监督无疑占据着最为重要的地位。它具有专门性、权威性和国家性,它的设置对于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检察监督是司法机制运行的一条重要规律。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任何拥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1]本章着重从检察机关对立案活动、侦查活动以及审判活动的监督方面来阐述执法监督中的逻辑艺术。
立案、侦查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诉讼活动中的立案活动及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法律监督,其中主要是指对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法律监督。
刑事审判活动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法律监督。
刑罚执行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对于各刑罚执行机关的执行活动行使检察权,进行法律监督的一系列活动,它包括对执行活动本身的监督及对刑罚执行机关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