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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房屋布局与合同约定不符,购房者可否解除合同?
情景再现
张某与H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一套由H公司开发的位于某某处的商品房,并将房屋平面图作为合同的附件。签订合同当日,张某一次性支付房款63万元。嗣后,H公司于合同约定期间内发出交房通知,张某验房时发现,房间布局虽然与合同附件房型图户型一致,但实际房间布局结构与房型图呈轴对称方向,与合同附件房型图的方位位置相反,张某以H公司违约为由请求解除合同。
法律分析
在此案中,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有不同的看法。一审法院认为,购买商品房的目的分为居住、投资、孩子就学等,张某对案涉房屋的质量、面积、小区配套设施等均未提出异议,显然,H公司交付的房屋并不影响投资、就学等合同目的。对于日常居住来说,H公司交付的房屋的格局、朝阳房间的数量、阳台等进深等与房型图、合同附件图一致,仅存在方向上的反差,并不影响张某的居住目的。因此,张某主张H公司实际交付的房屋布局方位与合同及房型图不一致,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并据此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理由不成立。但二审法院却认为,双方当事人对于房屋的内部左右布局约定明确。H公司在购房合同附件中的房屋平面图上加盖合同专用章,该附件并未提醒购房者,实际交付房屋的内容左右布局可能与平面图相反。且张某所购房屋为期房,在购房时参观的样板房也与实际交付的房屋不一致,无法据此推断张某明知所购房屋的内部左右布局与合同约定相反。H公司并未交付符合合同约定布局的房屋且无法调换,致使张某购买符合购房合同附件中约定布局房屋的合同目的落空,根据合同约定,张某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H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