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速查速用大全集:案例应用版(增订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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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公司股份?

现实问题

黎某(男)在和白某(女)结婚后,与朋友一起设立一家有限公司,黎某占有公司30%的股份。七年后,黎某和白某因为性格不合准备离婚。对于子女由谁抚养,以及房子车子如何分配,两人均没有意见。但对于如何处理黎某在公司中的股权,两人均没有了主意。股份看不见摸不着,也很难明确计算具体的价值。那么对于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公司股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夫妻双方可以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使该股东的配偶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如果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也可以将出资额转让给其他股东,就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