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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现实问题
赖某(男)在和屠某(女)结婚后,与朋友一起设立一家合伙企业。七年后,赖某和屠某因为性格不合准备离婚。对于子女由谁抚养,以及房子车子如何分配,两人均没有意见。但对于如何处理赖某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两人均没有了主意。是让屠某加入合伙企业成为合伙人,还是屠某退出合伙企业,两人感到很困惑。那么对于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对合伙企业出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夫妻双方可以协商一致将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该合伙人的配偶,使该股东的配偶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如果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可以将财产份额转让给其他合伙人,就所得财产进行分割。也可以退伙,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