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读点法律常识:发生在我们身边的那些事(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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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医疗事故发生后,医患双方可以私了吗?

以案释法

赵某是一个大货车司机,在一次外出运货的过程中,不幸发生了交通事故,后被送往医院接受救治。在救治的过程中,由于主治医生误诊,导致赵某的左腿被截肢,落下了终身残疾。赵某术后很是气愤,因为其左腿残疾后,不能再从事货物运输工作,生活没了经济来源。于是,赵某想把该医院告上法庭。医院的副院长得知后与赵某谈及此事,称愿意全额赔偿赵某的损失,希望将此事私了,不要诉讼至法院。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上允许医患双方私了吗?

学法用法

医院与患者的“私了”行为有效。“私了”意为“不经过司法程序私下协商解决”,也是民事争议解决的一种常见途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该条规定可知,医患双方协商、申请调解、提起诉讼是解决医疗事故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三种合法途径,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选择。但仍须注意的是,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即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以保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可以协商解决的争议仅限于因医疗事故产生的赔偿等民事责任,如果涉及刑事犯罪,则无法“私了”。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在本案中,医院的诊疗行为给赵某造成了损害,双方之间的纠纷仅限于民事责任问题,因此,赵某可以与医院“私了”。同时,在“私了”时要注意签订协议书,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