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医疗事故发生后,患者可以提出哪些损害赔偿?
以案释法
杨某在工地工作的过程中不慎摔伤,被工友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医院医生在检查的过程中,认为杨某并没有大碍,只需回家静养一段时间就好。杨某回到家休息几天后,认为自己的头部还是很不舒服,于是去省级医院复查,医生告知其由于摔伤,引起脑震荡,需要住院接受治疗,但是目前已经错过了最佳治疗时间,很有可能留下后遗症。杨某认为自己之所以错过最佳治疗时间,主要是医院医生没有检查出自己脑震荡,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杨某不知道自己可以提起哪些损害赔偿?
学法用法
在日常生活中,患者一旦发生医疗事故,就会给患者及其家属带来巨大的痛苦。面对事故灾难,患者及其家属一定要讨个说法,要求赔偿就是其中一方面。因此,赔偿的范围就是一个关键问题,明确赔偿项目和数额,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由此可知,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确定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多达十一条,每一条都具体规定了赔偿的项目、依据和计算标准,以确保患者及其家人的求偿权。本案中,杨某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向医院提出合理的请求,以保护自己的最大利益。依照法律规定,杨某提出的请求可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住宿费、精神损害赔偿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