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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医生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患者死亡的,能否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以案释法
曹某患有心脏病,医生嘱咐曹某不能做剧烈运动等。一次,曹某由于心情较好,便与同事一块外出打球,不知不觉,曹某与同事打了四个多小时的球。准备回家时,曹某突然觉得胸口不舒服,便要求同事将其送往医院。在送医院的路上,曹某已经进入了昏迷状态。到医院急诊室后,医生看见情况紧急,就对曹某采取了紧急救助措施,经过一番抢救,曹某还是因抢救无效而死亡。请问,在这起事件中,在医生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的情况下,曹某的家属能否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学法用法
如果医院的医生已经尽到了合理诊疗义务,则曹某的家属不能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上述法律规定了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三种情形。其中,第二种情形是指如果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了其义务,就算患者有损害,医疗机构也可以免责。此外,《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此可知,由于情况紧急、特殊,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是为了抢救患者而采取的紧急措施,因其已经尽到了合理诊疗义务,而造成患者损害的结果又在所难免,因此,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无须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曹某因突发心脏病,入院时已经陷入昏迷状态,医生在抢救曹某的过程中,已经尽到了合理诊疗义务,其医疗行为符合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该种情况下,曹某的家属无权向医院提出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