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打着医院的名声,在医院附近开设专家门诊,出现事故后,医院是否应承担责任?
以案释法
魏某的父亲患有糖尿病,魏某便带其父亲来省城里的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看病。在该医院附近,魏某看见一家门诊,其上面写着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专家门诊,主治糖尿病等。魏某便带父亲去该门诊看病,门诊医生为其父亲诊断后,开了2万多元的药。回到家后,魏某父亲的病情非但没有好转,反而有些加重。魏某又急忙带着父亲到北京的医院检查,医生告诉魏某,魏某父亲正在服用的药有可能加重病情。魏某很是气愤,于是将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专家门诊和医院告上法庭。庭审过程中,医院辩称,该门诊与医院无关,只是非法打着医院的名义,因此,医院不应承担责任。请问,医院的辩称合理吗?
学法用法
在本案中,医院的辩称没有任何法律依据。首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因此,该专家门诊如未经上述程序,不具备医疗机构主体资格。其次,医院的行为有过错。《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在本案中,该专家门诊就设立在该医院门口,容易引起患者的误解,而医院也明知该专家门诊在以医院的名义收治患者而未对患者做出明确说明,使患者产生一种误解,因此,医院应当为其过错负赔偿责任。综上,医院的辩称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其应该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