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交警能否因交通事故当事人故意毁灭证据而要求其承担全部责任呢?
以案释法
某日,田某到当地的县城去出售大枣,一直忙到晚上八点半才收工。因为当天晚上下起了雨,着急回家的田某便以最快的速度开始往回开。由于雨越下越大,视线越来越不好,导致田某经过一个十字路口时与一辆自行车发生了碰撞。事故发生后,田某可是吓坏了,知道撞伤了人,本来想立即报警,但转念一想此处比较偏僻又没有目击者,不如先清理下现场,抹掉对自己不利的证据后再报警,这样自己也会减轻一些责任。俗话说,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田某故意毁灭证据的行为最终还是被警察调查了出来,于是警察以田某故意毁灭证据为由认定田某应负交通事故的全责。请问,交警判定田某承担全责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学法用法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明确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发生交通事故后,一些当事人为了逃避应负的责任而出逃,或者故意破坏、伪造交通事故现场,制造现场假象,毁灭可能对自己不利的证据,以此来妄图干扰办案人员侦破工作的现象屡见不鲜。但是,殊不知,根据以上法律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将会承担全部的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本应立即报警,并保护现场,等待交警到场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但是,如果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就使得无法确定实际责任人,根据法律的规定,这一当事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本案中,田某将人撞伤后,为逃避责任,便故意破坏现场,并毁灭了对自己不利的证据,这一行为已经严重触犯了我国法律规定,因此,交警判定田某承担全责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此外,也要提醒广大司机朋友,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防止一方破坏现场,要注意收集车祸现场的证据,及时拍照,及时报警。千万不能像案例中的田某一样,企图逃避责任,故意破坏现场,这反而会使自己受到更为严厉的法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