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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交通事故是由于公路上堆放的垃圾造成的,道路管理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以案释法
国庆节期间,蔡某开车回老家看望父母。上高速没多久,忽然一阵风将高速上堆积的垃圾吹了起来,挡住了蔡某的视线,结果导致蔡某与前方车辆发生了追尾。原来当时高速公路两旁堆放了许多垃圾,可是清洁工们为了偷懒,谁都不愿意去清扫垃圾,就这样垃圾就一直堆在了高速上,也因此导致了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事故发生后,蔡某按照规定承担了前方被追尾车辆的赔偿责任。可蔡某觉得自己非常委屈,如果不是这些垃圾影响了自己的视线,自己又怎么会发生交通事故呢。于是,蔡某又找到了道路管理部门,称自己之所以会与前方车辆追尾,是因为被公路上的废弃垃圾挡住了视线,因此道路管理者应承担部分责任。请问,道路管理者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学法用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可知,道路管理者应按照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对道路进行清理、维护、警示等,这是道路管理者的一项法定义务。当道路管理者未尽到相应的义务,并因此造成交通事故时,当事人可以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道路管理者因偷懒,未尽到及时清理道路上废旧垃圾的责任,结果导致蔡某的车辆与其他车辆发生了追尾事故,因此道路管理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