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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零三条 【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合同的追认】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的规定:“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相较于原司法解释,本条增加了“接受相对人履行”视为对合同的追认的情形。
立法演变
一次审议稿、二次审议稿的第二百九十五条和《民法典(草案)》的第五百零三条作了上述改动,并最终为本条所采用。
条文释义
所谓无权代理合同,就是无代理权人代理他人从事民事行为所签订的合同。对于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是一种效力待定的合同。需要被代理人对该合同进行追认。本条的追认,是指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事后予以承认的一种单方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可以通过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行为的方式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