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释论:条文缕析、法条关联与案例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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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七十一条 【合同订立方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相较于原法条,本条增加了订立合同的其他方式。

立法演变

本条在一次审议稿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为:“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或者其他方式。”在二次审议稿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为:“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本条中“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在一次审议稿中表述为“采取要约、承诺或者其他方式”,而二次审议稿在“承诺”后增加了“方式”二字,表述更加精确严谨。《民法典(草案)》第四百七十一条采纳了二次审议稿的表述,并最终为本条所采用。

条文释义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合意。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合意是指当事人对合同必备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对合同内容协商一致的过程,就是主要经过要约、承诺完成的。一方提出合同条件作出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为“要约”,而另一方表示接受则为“承诺”。随着经济交往和社会生活的发展,合同的成立除采用要约和承诺之外,还有其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