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释论:条文缕析、法条关联与案例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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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民法典》将“规定”改为“条件”,表意更为严谨。

立法演变

一次审议稿、二次审议稿第二百六十三条,以及《民法典(草案)》第四百七十二条都沿用了合同法的规定,《民法典》作了上述修改。

条文释义

本条是对要约的定义及其构成要件的规定。按照大陆法,合同被定义为当事人的“合意”,要约则一般被定义为:“以一定契约之成立为目的之确定的意思表示或者是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另一方接受的意思表示。”在英美法,合同则被定义为“许诺”或者一系列的“许诺”,要约也被视为或者被定义为当事人所作的一种允诺。如美国《合同法重述》第二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对即时进行交易的愿望的表达。这一表达能使一个通情达理处于受要约人地位的人相信,他或她只要对该要约表示同意,即接受该要约,就可以进行交易。”尽管存在不同的理论和不同的定义方式,两大法系对要约含义的认识基本是一致的。本条采取的是最通常和最简单的定义方式: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一项订约的建议要成为一个要约,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按照大陆法系合同法理论对要约的解释,要约成立的要件有四个:(1)要约是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3)要约必须具有缔约目的并表明经承诺即受此意思表示的拘束。(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而四个要件中最重要的有两个:一是内容具体确定;二是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本条规定了构成要约的两个要件。至于要约是否必须向特定人发出,在多数情况下是必要的,但在某些特殊场合存在例外,如悬赏广告、构成要约的商业广告等,因此,对该条件未作规定。

法条关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77.意思表示由第三人义务转达,而第三人由于过失转达错误或者没有转达,使他人造成损失的,一般可由意思表示人负赔偿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三条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案例评议

熊某某等与赵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上诉案[5]

2011年6月起,熊某某、刘某之女熊乙与王甲在浙江省绍兴市务工相识并开始交往。2014年2月27日上午,王甲入住安陆市巡店镇亚平大酒店132号房间。入住时,由亚平大酒店员工王乙接待,看过身份证后并收取了住宿费。2014年2月28日,王甲将熊乙骗到亚平大酒店,并将熊乙留宿在亚平大酒店132号房间内。熊乙入住亚平大酒店时未经登记,也未交纳房费。熊某某、刘某以赵某某未经登记违法开设旅社,脱离了公安机关的监管,对造成熊乙的死亡存在明显的过错为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赵某某赔偿熊某某、刘某因熊乙死亡造成的损失约32万元。

◆裁判规则

法院经审理认为,熊乙与亚平大酒店的经营管理者之间没有邀约和承诺的意思表示,双方之间没有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对熊某某、刘某认为熊乙与亚平大酒店之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亚平大酒店的经营管理者与熊乙之间没有形成服务合同关系,故赵某某不应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进一步指出,受害人熊乙是受加害人王甲的邀约到赵某某经营的亚平大酒店房间留宿的,熊乙既未办理住宿登记也没有交纳住宿费,上诉人熊某某、刘某所提交的证据仍不足以证明熊乙与赵某某经营的亚平大酒店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

◆评议

本案是一起人身伤害引起的服务合同纠纷。本案中,死者的亲属选择以合同之债,追究酒店的人身伤害责任,然而其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存在要约和相应的合同关系,故而不能得到法院支持。